“双碳”背景下环境行政监管的趋势探析

2021-11-4 12:09 来源: 中伦视界 |作者: 邹鲲

“双碳”背景下环境执法的监管重点


(一)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真实的排放数据是诚信交易的前提,也是各环节准确运转的关键。排放单位具有如实报告的义务,必须依法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排放单位负有保证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妥善保管报告所涉原始数据、记录台账的义务。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对核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监管部门将解除委托关系,并处以信用惩戒。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第三方核查结果进行复核、抽查,若发现核查质量低劣,数据差异巨大的报告,应当退回;情节严重的还应禁止其从事排放核查技术服务。

2021年7月14日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政策吹风会上,媒体9个提问中有2个涉及数据质量。[6]在环境检测中,数据弄虚作假时有发生,即便是新兴的碳市场也无例外。2020年,某公司篡改2019年排放报告所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样品标识号、送检日期”,删除防伪二维码,虚报给某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的第三方核查机构。经执法人员调查,向违法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此后,该企业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进行二次核查,按时完成整改。[7]

(二)确保按期报送报告及公开信息

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是排放主体的法定义务。排放单位每年应根据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其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载明排放量。完成清缴后,还应及时公开上一年度排放情况。实务中有部分企业对政策了解不够深入,往往忽略了年度报告的提交;或者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考虑,拒绝披露排放信息。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排放单位的监管,督促排放单位及时提交排放报告、披露信息。若其逾期履行,执法重点往往是先责令改正,督促警示企业积极主动履行环保责任。[8]

(三)确保足额清缴碳配额

排放单位应根据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向分配配额的主管部门及时清缴上一年度配额。若不能足额清缴,应购买碳市场的配额。拒绝或者未足额清缴,将受到执法机构追责。

2014年,某碳市场上线初期,部分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一年度配额清缴,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下发《节能监察通知书》。[9]由于超出配额且未在碳市场购买,排放单位面临大额罚款。每年碳配额清缴截止后,大批超配额排放的单位可能面临集中式的处罚。全国碳市场正式上线给监管部门和企业都带来了挑战,在政策制定、机制建设和信息沟通上都还不够成熟,执法部门既要准确打击违法行为,也应当思考如何及时督促碳排放大户完成清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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