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背景下环境执法的趋势研判
(一)执法程序规范化
碳
市场制度体系创设了许多新制度,但执法程序尚未细化,造成了执法程序衔接空白。以相对人救济程序为例,“异议处理”规则规定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核查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核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若对复核结果不满意,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尚不明确。进一步延展,针对涉及
碳市场的其他监管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是否因涉及侵犯行政相对人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适用复议前置,也需要进一步考量。
(二)执法方式多元化
目前偏重通过罚款打击碳市场违法行为,以未按时足额清缴为例,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罚款;逾期未改正,对于欠缴部分,等量核减下一年度配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后,新增通报批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种类。若排放单位超量排放且无力购买配额,除了罚款,是否可以因其环保指标不达标而采取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等措施,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着实践案例增加,后续执法活动中,信用惩戒、负面评价、限制资格等更多的处罚种类、执法措施也会逐步适用。
综上,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具有同根、同源、同时的密切关联性,因此“双碳”背景下的环境执法,需要立足“一盘棋”协同监管理念,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
法规,发挥间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作用。但温室气体的法律属性未明确以及法律未修改前,执法队伍应当遵循既有规范,做到有法必依、严格执法,不宜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认定为大气污染物而强行适用相关规定。
我国已初步构建碳市场制度体系,有关温室气体的违法行为多发生于监测、核查、清缴等环节,这些环节必将是环境执法的监管重点。随着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更加“接地气”的制度将推动环境执法更上一个新台阶,依法保障“双碳”战略的早日实现。
[注]
[1]新华社: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的讲话[EB/OL],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8546728556033497&wfr=spider&for=pc,2020-09-22/2021-08-11。
[2]《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
[3]曲建翘,吴义梅.二氧化碳:温室效应中不容忽视的气体[J].知识就是力量,2020(06):78-79.
[4] 2011年在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
深圳7省市启动了碳
排放权交易地方试点工作。2013年起,地方试点碳市场陆续开始上线交易。2017年末,《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实施,筹备全国统一碳市场提上日程。2021年7月16日,发电行业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
[5]周小光,张建伟.关于大气污染与气候变化协同治理的法律思考[J].社会科学
论坛,2017(05):220-228.
[6]生态环境部:国新办举行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交易国务院
政策例行吹风会[EB/OL],.cn/ywdt/xwfb/202107/t20210714_846936.shtml,2021-07-14/2021-08-11。
[7]中国环境报:碳排放报告作假,企业存在认识误区[EB/OL],,/html/ecology/stcy/223460.html,2021-07-07/2021-08-11。
[8]中国环境报:北京处罚首例碳排放违法案件[EB/OL] 2019年7月,执法人员对某单位开展检查,发现未按期报送碳排放核查报告,并在接受《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仍未改正,最终被执法人员处以罚款。http://epaper.cenews.com.cn/html/2019-11/18/content_89389.htm,2019-11-18/2021-8-11。
[9]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碳排放大户将接罚单[EB/O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wrygl/803207/index.html,2014-07-03/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