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设计内容
从本质上看,CBAM是隐形碳关税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只不过其内容设计比隐形碳关税更复杂,涉及多个不同要素之间的互动。这些设计要素的互动应致力于避免其他经济体的碳转移及碳泄露,因此需要在相关法律、行政、政治等层面可行性及操作性等方面进行权衡。在WTO的法律框架下,CBAM还应考虑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中的非歧视性和国民待遇原则,并综合考量贸易伙伴的政治接受度以及实施这一机制所付出的行政成本等
问题。因此,CBAM内容方面主要包括
政策工具运用、覆盖商品范围、进口商品含碳量的计算方法等。
欧盟实施CBAM可以依托于多类政策工具,如消费税、进口关税、
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扩展到进口商等。按照目前欧盟委员会设计的方案,CBAM机制很可能会以“名义碳
市场”的形式予以实施,即为进口商单独建立虚拟的碳
排放权配额池,其碳价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配额价格保持对应,并要求欧盟进口商按照进口商品中的含碳量来购买相应的配额。就这一机制覆盖的贸易流而言,其可以覆盖进口商品,也可以全面覆盖进出口商品。如果全面覆盖进出口商品,可以保护欧盟境内生产商在境内市场的绝对优势,如果要保持欧盟企业在境外市场上的竞争力,针对欧盟企业出口商品的退税措施或补贴行为将会违反了WTO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使得CBAM与多边贸易框架下的法律兼容度减弱并或遭到贸易伙伴的强烈反对。
就当前的情况看,CBAM可能只是会覆盖进口商品。即便如此,欧盟也面临着各国工业企业要求保护其竞争力的诉求,因为在EU ETS进入第四阶段后,碳价大幅度上涨,使得欧盟境内企业生产成本不断上升,如果CBAM实施后不继续对欧盟境内企业保持免费配额,欧盟境内企业商品竞争力必然会下降。但是,如果继续为欧盟境内企业保持免费配额,与WTO相关法律同样存在冲突。
就排放范围而言,可能选择设计包括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外购的
电力或热力生产中的排放)和其他间接排放(购买原材料及
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排放)。因不同区域的电力排放强度有较大的差异,而且还存在向下游市场传导价格额趋向,为了避免碳转移,CBAM最大可能是覆盖进口商品的直接排放和电力或热力间接排放。然而,考虑到欧盟电力批发市场的定价方式以及欧盟委员会仍在继续实施的间接成本补偿等措施,使得欧盟境内企业所承担的间接排放成本不能真实反映出其间接排放的状况,这必将为间接排放的核算方式带来诸多的挑战。
虽然欧盟并没有排除购买原材料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碳排放覆盖的可能性,但在执行中还是存在较大的困难。就部门覆盖范围而言,CBAM可以选择从有限部门开始,实际上欧盟的碳泄露清单中涵盖的部门多达60多个。考虑到执行的可能性及管理成本问题,CBAM在前期选择的覆盖范围包括
水泥、
钢铁、化肥、铝业等碳排放量大、价值链相对简单、直接排放占比较高的部门。
计算进口商品碳排放量的方法是CBAM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可能的选项包括使用经过核证的设施层面的排放数据,或是设定排放强度的基准值。虽然前一方法数据更加精准并确保环境有效性的落实,然而要求外国生产企业提供实际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数据会带来较为沉重的管理成本。目前而言,CBAM更有可能选择的防范是基于欧盟境内企业生产相同商品的平均排放强度或是全球相同行业生产相同商品的平均排放强度。同时,为了更有效地激励
减排,欧盟还会允许进口商提供经过核证的排放数据来证明其排放值低于基准值(平均值),从而减少进口商所应支付的碳边境调节费用。
当然,为了避免出现双重征税或多次征税的情况,CBAM在边境价格调整中还会考虑到国外生产企业已经付出的碳排放成本,但如何计算这些成本以及应考虑哪些政策限制需要予以明确。如果仅仅考虑其他国家的碳定价政策是最简单有效且行政成本最低的方案,但这对于未实施碳定价政策的国家或地区是有失公平的;如果考虑其他国家或地区实施的显性或隐性碳价政策(如发生新能源计划等),可提升CBAM这一机制的国际接受度,但会大大增加欧盟进口管理的行政成本并在具体量化计算中带来挑战。另外,即便是仅考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碳定价政策,也会涉及碳排放权配额免费分配情况和豁免机制对碳价水平的影响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