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

2014-10-2 19:37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按照《决定》第三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的相关规定,各重点排放单位应于3月10日-4月5日,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完成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在核查中应明确2013年本单位碳排放总体情况、2013年新增设施排放情况及相对应的产值/产品量/面积等活动水平。第三方核查机构应主动与重点排放单位联系并做好服务。

       各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第三方核查报告,在“数据填报系统”中修改本单位碳排放报告相关数据,并于4月5日前完成2013年碳排放数据的再次填报,同时向我委提交加盖公章的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加盖核查机构公章),

        2013年应开展碳排放报告报送和核查工作但未开展的重点排放单位,在今年的碳排放报告报送时,应同步报送2009-2012年相关数据。在核查时,由核查机构分别核查2009-2012年、2013年碳排放情况。

        重点排放单位对第三方核查报告有异议的,可于4月5日前向我委提交申诉证明材料(含核查报告)。我委将组织专家进行研究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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