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治理 司法如何介入

2021-11-30 18:14 来源: 上海法制报

气候诉讼的关键依据


由于气候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密切联系,气候变化被视为关乎人权的关键议题。在气候变化诉讼案件中,越来越多的原告将人权作为诉讼的关键依据之一。

气候与人权的联系最早可追溯到2005年因纽特人诉美国一案。居住在加拿大和美国阿拉斯加地区的因纽特人向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的泛美人权委员会状告美国政府,指控美国过度碳排放造成的全球气候变暖,使其健康权、生命权、享有和利用原住地等人权受到侵犯。对于在北极圈内的冰雪世界生活了数千年的因纽特人来说,由温室气体引起的全球气候变暖使他们的家园遭到了无以复加的破坏。尽管该案最终未被泛美人权委员会受理,却为气候变化诉讼开辟了新的路径。

2009年,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发布《关于气候变化与人权的关系问题的报告》。 《报告》指出,气候变化带来的消极影响会在一定程度上威胁人权的实现。如,气候变化引起的高温、干旱、强降雨等极端天气事件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并侵犯了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命权。

2013年,在U rgenda基金会诉荷兰王国案中,环保组织Urgenda基金会和886位荷兰公民一同向荷兰海牙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依据《欧洲人权公约》对生命权、私人和家庭生活权利的保护,指控荷兰政府减缓气候变化不力并侵犯其个人利益。该案是一起基于民事侵权而提起的气候变化公益诉讼。2015年6月24日,荷兰海牙地区法院作出判决,命令荷兰政府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总量,到2020年应当至少削减1990年水平基准25%的温室气体。

尽管荷兰海牙地区法院认为,荷兰政府必须限制荷兰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但荷兰海牙地区法院并未承认原告享有针对气候变化威胁而产生的权利。这引起了原告的不满。随后,原告以海牙地区法院没有直接援引《欧洲人权公约》作为裁判依据为由提起上诉。最终荷兰海牙上诉法院接受其上诉请求,并判定荷兰政府需要采取积极的减排措施来保护《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和第8条规定的生命权、私人和家庭生活权利。

除了《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和第8条规定的生命权、私人和家庭生活权外,国际社会还规定了一系列与气候变化影响密切相关的人权,包括食物权、水权、居住权等防御性权利。这些防御性权利旨在约束政府行为,即要求政府承担保护公民免受由过度排放温室气体而产生的气候变化风险的积极作为义务。

因此,一定程度上,人权保护与应对气候变化二者在目标上具有重合性与一致性。因此,人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成为了国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措施的正当法律依据。

标签: 巴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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