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治理 司法如何介入

2021-11-30 18:14 来源: 上海法制报

各国法院关于减排责任的认定


减排模式上, 《巴黎协定》将碳排放空间分配问题转变为对各国自主减排贡献的公平性评估,即不再遵循“升温控制、温室气体浓度控制、分配减排额度”的“自上而下”传统减排方式,而是在“国家自主贡献”的基础上,从各国自身出发达成新的量化减排协议。然而,在气候变化诉讼中,由于各国在历史排放量、经济实力及人均排放量等方面存在差别,各国法院评估政府减缓气候变化所作努力时,必然会导致在认定政府减排责任的问题上出现新争议。如果《巴黎协定》能制定一套明确的责任分担规则,那么在实现《巴黎协定》总减排目标的前提下,也能推算出各个成员国的减排目标。

在气候变化诉讼领域,法官将根据《巴黎协定》所创设的“国家自主贡献+ 国际评估”体系进行裁量,以此来确定成员国政府是否未履行减排义务。《巴黎协定》确定的减排模式给予了法院较大的裁量空间。如在葡萄牙少年案中,成员国政府未能切实削减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于《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和第8条所规定的生命权、私人和家庭生活权的侵犯,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

目前各国已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方案显示,多数国家制定的目标趋于保守,贡献力度远远不够。此外,国际评估因为给予了各国过大裁量余地而缺乏严厉性。根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评估要求,2020年发达国家的排放量需要在1990年排放量的基础上,减少25%到40%。可见,减排目标是一个可浮动的范围。所以,在气候变化诉讼中,给予各国法院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将与实现《巴黎协定》减排目标的必要性相矛盾。

因此,在减缓气候变化领域,各国法院必须根据《巴黎协定》规定的温度目标来限制裁量余地。这是由裁量具有补充性原则的特征及《巴黎协定》雄心勃勃的减排目标所决定的。因此,裁量余地应仅限于减排的“手段选择”。

目前,各国的国家自主贡献与《巴黎协定》的减排目标仍有一定差距。因此,基于应当最大限度避免气候变化造成损害的立场,法官在确定各国政府是否为缓解气候变化做出最大努力时,应当作出更严格、更有利于原告的解释。

标签: 巴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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