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研究,建立协同审判机制
涉碳纠纷案件属于新型案件。实施意见提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相关案件审判工作,注重收集、归纳涉碳纠纷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
问题,及时层报省法院。法院系统将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全国
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等单位的学术合作,定期分析研判碳达峰
碳中和推进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联合进行基础性、前瞻性理论研究,为环境资源审判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全省各级法院可以探索将碳
排放权交易、
碳汇交易相关的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
减排量交易纠纷、所有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在碳排放登记结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交易的碳
衍生品交易纠纷、碳税纠纷、排污权纠纷,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被告的相关行政纠纷,以及相关公益诉讼纠纷等归口到环境资源审判庭或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审理,推广涉碳纠纷案件“三合一”“二合一”归口审理。
同时,法院各业务庭之间要加强工作协调,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牵头,立案、民事、刑事、行政、知识产权、执行相关部门参与的协同审判机制。
在涉碳纠纷案件执行的协作机制方面,实施意见强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涉碳案件异地执行协作、配合力度,建立执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重大案件(或者事项)跨区域协调会商机制、强化异地执行统一协调指挥和协作、完善跨区域执行联动机制协作配合,实现执行措施和手段的跨区域覆盖,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现相关事宜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
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张乐喜告诉记者:“我们将审理好相关的涉碳纠纷案件,及时归纳总结审判经验,为全国碳排放注册登记结算系统的规范运行和湖北碳排放交易
市场有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