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国碳市场司法保护奠定规范基础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实施意见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过程中,要积极采用“补种复绿”林木修复、“削填引种”矿山修复、“增殖放流”江河修复等多种方式,助力提升生态系统
碳汇能力,建立健全“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
同时,充分发挥湖北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众多的优势,推动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基地的林木、湿地等具有生态产品价值的资源转化为碳汇权,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在执法司法协作机制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金融监管、能源等有关
碳排放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准确把握
市场主体、监管机构的实践需求,适时出台文件或会议纪要,建立日常联络、信息共享、能力共建、联合宣传的协作机制。
通过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碳排放相关调解组织的协调联动,并依托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机制和诉讼服务体系,探索涉碳纠纷诉讼内委托调解,推动行政机关、专家、社会组织等主体参与环境纠纷解决,形成环境治理合力。
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对碳
排放权交易的规范引导作用,积极建立与碳排放登记结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的密切联系,加强信息交流共享,畅通互动渠道,就碳排放权交易、登记、结算中发现的突出或普遍性
问题,主动提供司法服务,为碳排放登记结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依法行使职能提供司法指导。
“这是全国省级法院出台的首个关于审判涉碳纠纷案件指导意见。”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教授认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这份司法文件,将为全国
碳市场的司法保护奠定一个非常好的规范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