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市场的运营绩效及对中国的启示

2021-12-12 18:49 来源: 决策与信息 |作者: 张锐

欧盟碳市场在国际碳市场中的地位


控制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除了削减石化能源的使用比重外,全球主要经济体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碳市场交易这一金融制度安排。作为一个理论探讨成果,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J.H.Dales)以罗纳德·科斯的产权理论为基础,于1968年在其专著《污染、财富和价格》中提出了排污权概念。其所表达的基本逻辑是,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以及环境资源的所有者,可以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像股票一样出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者,而除了从政府手里购买排污权之外,企业、社会组织等还可以从那些手里拥有污染权的出卖方进行购买,同时排污者之间也可彼此交易污染权。

与污染权相比,碳排放权涉及的范围显然要宽泛得多,同时碳排放权设计的目的不仅仅是控制环境污染,还有牵引能源结构升级以及经济结构转型等战略诉求,因此,碳排放权其实就是一种有价值的资产,它代表的是经济主体向自然环境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利,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大举措。作为国际社会对碳排放权价值的统一认定,84个国家共同签署的《京都议定书》首次将碳排放市场交易机制确定为控制与破解全球气温升高以及二氧化碳排放量增大的新途径。受此影响,全球各国碳市场的建设速度日益加快,政策支持与托举之力辐射到从碳配额分解到碳配额出售以及加强对碳市场交易监管的各个层面,有关碳市场交易的制度与机制也不断完善[1]。

根据国际碳行动伙伴组织发布的《2021年度全球碳市场进展报告》,目前全球已建成的碳交易系统达24个,碳市场覆盖全球16%的排放量、近1/3的人口和54%的全球国内生产总值,另有22个国家和地区正在考虑或积极开发碳交易系统[2]。从市场竞争力的角度看,国际上有欧盟、新西兰、美国加州和韩国四大最主要的碳市场,合计碳交易量占全球总交易量超过90%。与此同时,由于各国减排压力不一样以及碳配额发放标准有所不同,全球碳价的区域性差别也较大。 

欧洲碳市场(EU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以下简称EU ETS) 作为欧洲气候政策的基石,建立于2005年,目前覆盖30多个国家(包括27个欧盟成员国,以及冰岛,挪威和列支敦士登;英国脱欧之后,已经于2021年退出EU ETS,实施单独的碳交易机制,而瑞士则在去年接入),参与交易的碳排放主体超过11000个,影响着欧盟高达45%的碳排放市场。目前来看,虽然全球各洲均出现了局部性的碳市场,但均没有形成统一的碳市场格局,而欧盟则最大程度地调动起了多边贸易资源以及统一的市场,通过削减交易费用与减少交易成本,在域内建立了一个跨国家的完整碳排放交易体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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