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市场的基本经验
作为全球筹备和建立最早、规模最大与交易最为活跃的
碳交易场所,欧盟碳
市场从探索建立到成功运行,中间也经历了不少的波折甚至失误。对此,欧盟进行了及时的
政策调整与校准,相应配套措施也不断健全与完善,总体来说从机制创建到制度构建、从注重微观主体引导到强化宏观政策预期、从静态指标设定到动态市场规制,欧盟
碳市场都积累了较为成熟与丰富的经验。
(一)实施渐进化的制度安排
欧盟将
减排的目标阶段化,每个阶段的时间跨度长短不一,但总体演进节奏是前短后长与由短到长。其中首个履约期最短,即将实施的第四个履约期最长,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第一阶段的履约行业与企业数量有限,同时带有试错成分,即如果在为期2年的时间内出现偏差,欧委会能够及时纠正,以确保风险不至于传递到下一周期;而第四阶段,履约的行业与企业大大增加,并且
碳减排能力强弱差异加大,需要有充分时间给予保障,同时经过前三个阶段的试验,经验也相对成熟,出错概率较低,市场运行也可以在一个较长的时间设定中实现稳定发展。
在纳入履约期限的节奏把握上,欧盟遵循着由少到多、由点到面的原则,而且主要的排放行业首先纳入。之所以控制企业纳入碳市场的进度,主要考虑的是企业的承接能力以及可能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毕竟大规模或者一次性将所有行业纳入履约对象,不仅会增加企业的成本,相应地会打断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结果必然对企业盈利与吸纳就业造成冲击,不利于经济的平稳增长。而让所有碳排企业渐次进入碳市场,既能给企业营造一个必须履约的未来预期,也能让企业做好必要的调整与准备。
在
碳配额供给方式上,欧盟实施了由松到紧、由无偿到有偿的分配方式。起初配额全部由欧盟掌控,并免费发放,目的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引导企业进入碳市场,之后免费发放的配额越来越少,要求采购的比重越来越大,直到配额拍卖成为最主要的供给方式。当然,尽管配额供给的市场化成分不断加大,但在市场失灵的时候,欧盟也会进行行政干预,比如金融危机后排放配额供过于求,欧委会迅疾对拍卖
法规进行短期改革,将约 9 亿份的限额拍卖推迟,以营造出配额减少的预期。
(二)强化价格引导机制
2005年欧盟推出碳市场时碳价只有20~25欧元/吨,而且后来的碳价格不仅处于不稳定状态,金融危机时期,更是一路降至只有7欧元/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欧盟碳价格再次持续下跌至15欧元/吨之下。碳价太低或者萎靡不振,也意味着企业
碳排放的比较成本小,削弱了企业进入碳市场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另外,太低的碳价也会让领先控排减碳和碳配额过剩企业难以得到应有的回报与肯定,投资者的参与热情受到抑制,最终危及碳市场的存在和运行价值。因此,针对碳价起小落大、小升大降的现实,欧盟一直在做着持续的政策改进,从而使碳价回升到目前56欧元/吨的历史高位。对于欧盟碳价来说,之所以能够摆脱颓势,主要得益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欧委会不断提高控排标准进而形成由碳配额压缩趋势的价格扬升驱动力。欧委会已经将2030年气候目标从40%提高为至少55%,由于碳市场的配额总供给是由欧盟的总减排目标决定的,因此将2030年目标提高为55%必然会提高碳市场的减排力度和减少配额总供给。据欧委会发布的量化评估报告,在现行的40%减排目标要求下,碳市场2030年减排力度为43%,而在新的55%的目标之下,碳市场减排力度大约会提升到62%~65%,也就意味着配额总供给下降得更多。
第二,市场稳定储备机制 (Market Stability Reserve ,以下简称MSR)造就了碳配额不断减少的预期从而构成碳价上涨的推动力。MSR是欧盟为了应对需求侧冲击和配额过剩来稳定碳市场信心的机制。主要原理是欧盟每年发布截至上年底碳市场的累积过剩配额总数,然后将过剩配额总数的24%转存入MSR,实际操作则是在年度配额拍卖量中减去相应的数额,比如截至2020年底欧盟累积过剩配额总数14.2亿吨,那么下一年度配额拍卖将减少3.4亿吨,也就是2021年的拍卖配额比当年度配额拍卖总额少了四成,由此向需求方传递出配额递减与稀缺的信号,并对微观企业参与碳交易形成倒逼,同时制造出碳价上涨的预期[5]。
第三,“限额与交易”原则(Cap-and-Trade)制造了碳配额连续递减的市场方向并强化了碳价上涨的作用力。欧盟碳排放交易采取的“限额与交易”原则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上限的前提下,内部各排放源可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放量,且该上限会逐年降低,最终实现减排目的。根据既定安排,欧盟碳排放配额年度递减率自 2021 年起由原来的 1.74%升至 2.2%,但据德国环境署预测,2.2%的年度递减率无法帮助实现 2030 年气候目标,限额至少需要以 2.6%的速度线性递减。因此,预计在第四阶段运行的过程中,欧盟将进一步加严限额递减方案,市场供求矛盾可能再度锐化,欧盟碳市场价格可能将继续抬升[5]。
(三)构造开放的碳交易格局
除了碳税与碳交易两大支柱外,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以下简称CBAM)也是欧盟碳市场的重要支柱,而且欧盟议会已经投票决定自2023年开始对欧盟进口商品征收碳排放费用。对征税方式,一方面会采用直接碳税的调节方式,即针对来自气候政策宽松(如没有碳交易市场或没有碳税)国家特定产业进口产品设定碳价格,依据碳含量征税;另一方面采用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调节方式,进口商可从单独的配额池中购买配额给欧盟碳交易体系,其碳价与欧盟EU ETS交易当日的碳价相对应。因此,EU ETS实际允许欧盟域外企业享受等同于域内企业的
碳信用购买与使用权,即进口企业可以在一定限度内使用EU ETS之内的碳排信用,由此也表明EU ETS是一个可与国际碳市场对接且与其他国家排放交易体系互为兼容的碳市场[5]。
欧盟之所以做出CBAM的安排,主要为了克服与消除过于激进的欧盟碳市场对区内企业形成不公平竞争。一方面,如果不开征碳边境税,必然使得碳排放大与超标的非欧盟企业取得成本优势,同时势必产生“碳泄漏”
问题,即因欧盟对内部企业实施的碳排放控制措施导致欧盟企业出于规避监管和降低成本的目的而将生产转移到碳排放管制较低的地区,进而本应在欧盟内减少的碳排放在其他区域内被排放的情形[6]。对于碳边境税,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成员国可以因为环保和健康原因实施非关税管制,因此,欧盟出于环保的因素征收碳边境税在法理上是可行的。但是,若将碳边境税放在更加公正的天平上予以审视,尤其是从基于与欧盟发生贸易关系的不同贸易对象国的道义层面进行考量,其中又的确有值得商榷的地方[7]
首先,碳边境税存在单边主义之诟。按欧盟规定,如果进口企业没有碳减排,就必须如数缴纳碳边境税,部分实施了碳减排,可冲抵相应的碳边境税,但前提是基于欧盟市场的碳价格。可问题是,欧盟27国早在1990年就实现了碳排放达峰,企业的减排能力也大大强于其他国家的企业,对此,欧盟企业承受目前高达60欧元/吨的碳价合情合理,但要让欧盟的进口商认可与接收同水平碳价的确有些强人所难。
其次,碳边境税存在“歧视性”之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认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的是对气候危机负有历史责任的发达国家,应该比发展中国家具有更大的解决这一问题的责任。目前来看,全球各区域及国家共有 28 个碳排放交易体系,许多发展中国家连维系经济增长与民众正常生活秩序的财政资金都捉襟见肘,还哪来的碳市场建设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欧盟的碳边境税若搞“一刀切”,显然是以强欺弱的霸凌行为。
另外,碳边境税存在贸易保护主义之忧。按照联合国贸易发展组织发出的最新警告,如果欧盟以每吨44美元的碳价格征收碳边境税,发展中国家作为限制目标的碳密集型行业的出口将减少1.4%,如果以每吨88美元的碳价实施,出口将减少2.4%。更为可怕的是,碳关税很可能被一些国家作为贸易保护主义工具进行复制,从而成为新的损害国际贸易与制造贸易争端的重要工具。不过,尽管CBAM一经提出便已遭到来自国际社会有关可能违反WTO核心原则以及变相实现贸易保护主义的质疑,但最终的落地实施将不可避免。按照估计,碳边境税每年大约可为欧盟带来50亿至140亿欧元的额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