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欧盟气候立法对我国碳中和立法的启示

2021-12-13 08:18 来源: 嘉润律师 |作者: 赵建军陈凯珊徐娇

加快重点领域法律修订或补充立法


(1)尽快出台能回应碳中和目标的能源法,修改资源能源领域的法律法规,加大节能减排力度。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是我国当前的首要任务。从中央已出台的碳达峰政策来看,主要是围绕推进能源改革和重点行业先达峰两个思路展开,重点行业包括钢铁建材造纸、石油、化工、火电等。[20]当前我国非化石能源占比15%[21],根据国务院2021年10月24日印发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3.5%;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5%以上。这就需要用法律规范来构建相应的制度体系,使能源改革的推进和重点领域内碳达峰的推进更加具有可实施性。由此,2021年的《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应根据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愿景进行调整,同时设定提高可再生能源比重的总目标,确立能源结构转型和能源效率提升的核心地位。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能效标准、能源节约、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提出更高要求并辅以配套落实机制,从源头上进行减碳和降碳。

(2)尽快修改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进一步保护自然和提升生态碳汇能力。欧盟对《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条例》的部分修订建议为在扩大欧盟土地和农林业除碳范围方面设定更高的目标,这是实现碳中和的关键。此外,新《欧盟森林战略》、正在制定的《新土壤战略》、和《碳农业倡议》将与“减排55%”一揽子立法提案共同增强欧盟的生态碳汇。我国生态环境部2021年1月发布《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重点领域,加快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立法。建议尽快将更具体的生态碳汇目标和举措落实到森林法、草原法、以及于2021年1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湿地保护法》(草案)等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中,例如设立至2030年湿地、林业、农业的阶段性碳汇总量目标,对森林、草原、湿地、农业等碳汇能力的提升作出保护性、建设性安排。

(3)以立法方式确定全国碳市场作为我国碳减排的核心政策措施将长期存在,给市场和投资者一个长期稳定的低碳投资信号。[22]自2005年引入欧盟排放交易系统以来,排放交易所涵盖的部门的排放量减少了43%左右。这些领域包括欧洲的发电和供热、能源密集型工业部门和商用航空,目前占欧盟总排放量的41%,因此它们的贡献对于实现欧盟总体减排目标至关重要。[23]我国全国碳市场于2021年7月16日正式启动线上交易。但目前的政策法律体系仍然基于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先后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交易还缺乏国家层面的立法依据。而且由于仍在建立和发展初期,目前覆盖的范围只有电力行业,在扩大碳市场和碳定价覆盖范围、设定阶段性碳排放量上限、提升和稳定碳价格、建立与国际或区域之间的链接等方面显著不足。其中,完善碳定价市场法制是实现“双碳”目标的优先战略。[24]另外,鉴于我国是欧盟最大的贸易伙伴,应尽快将其碳边境调节机制中涉及的钢铁、水泥、铝和化肥等纳入碳交易市场范围,否则相关出口成本将显著增加。总之,我国应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法律体系建设,将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市场转变为中国气候政策的基石,将其作为以经济高效的方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关键工具。

结语

当前,《巴黎协定》及其实施细则进入实质性履约阶段,各缔约方的国内立法进程成为保障其自主贡献目标如期落实的关键,通过法制建设推动碳中和目标实现进程也是各国的普遍选择。[25]欧盟正在通过持续行动成为向气候中性过渡的全球领导者,试图利用包括气候立法在内的一切手段,增强自身以及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和能力。尽管面临着巨大的社会经济转型压力,我国仍不可自甘落后。“双碳”目标是我国引领全球气候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我国绿色低碳发展、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统筹推进气候立法将为国家气候治理提供一个刚性的框架,为我国“双碳”目标的达成建立长效机制、提供制度保障,增强各领域、各行业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举措的规范性和可预期性。一方面,我国应当加快制定和颁行应对气候变化法和能源法;另一方面,我国应统筹修订相关立法,加强法律法规的衔接协调和针对性,尽快完善碳中和重点领域立法,从法律层面彰显我国气候行动的决心。

脚注:

[1]《企业碳中和路径图——落实巴黎协定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之路》根据各国的气候行动所处阶段将它们划分为五类。1.宣布已实现碳中和的国家:苏里南和不丹(2014年/2018年)。2.已颁布碳中和相关法案的6个国家:匈牙利、新西兰、英国、法国、丹麦和瑞典。3.已提议碳中和立法的6个国家/地区:韩国、智利、斐济、加拿大、欧盟和西班牙。4.已出台碳中和政策文件的21个国家,包括中国、美国、日本、德国等。5.多达97个国家当前已进入国家政策讨论阶段。

[2] See European Union,“The European Green Deal”. Accessed 2021/11/8.

[3] See European Union, Regulation (EU) 2021/1119: European Climate Law. Accessed 2021/10/7.

[4] See European Union,“LEGISLATIVE TRAIN SCHEDULE STATES NAVIGATION MENU FIT FOR 55 PACKAGE UNDER THE EUROPEAN GREEN DEAL”. Accessed 2021/10/16;参见罗兰贝格:《深度洞见|欧盟最新低碳发展政策“Fit for 55”一揽子计划解读》,载“罗兰贝格管理咨询”微信公众号,2021年8月18日。

[5]参见吴卫星:《生态危机的宪法回应》,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张震:《新时代中国生态宪法学的体系构建》,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转引自王江:《论碳达峰碳中和行动的法制框架》,载《东方法学》2021年第5期,第122-134页。

[6] 参见王江:《论碳达峰碳中和行动的法制框架》,载《东方法学》2021年第5期,第122-134页。

[7] 参见田丹宇,郑文茹:《国外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进展与启示》,载《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20年第4期,第526-534页。

[8]参见田丹宇:《欧洲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进展及启示》,载《中国环境报》2021年7月13日,第3版。

[9]参见吕忠梅:《用法律保障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载《新京报》2021年3月8日,第5版。

[10]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新华网,2021年10月27日。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15日。

[11]生态环境部:《进一步发挥应对气候变化和大气污染治理协同效应》,新华网,2018年10月31日。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15日。

[12] 参见曹明德,程玉:《加快气候变化立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载《科技日报》2021年8月16日,第8版。

[13] 国家能源局:《能源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编》,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15日。

[14]国家能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15日。

[15] 参见吕忠梅:《用法律保障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载《新京报》2021年3月8日,第5版。

[16] 宣言内容参见生态环境部网站,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15日。

[17] 王毅:《中美作为排碳大国必须加强气候合作》,RFI(法国国际广播电台),2021年11月12日。

[18] 参见程多威:《统筹推进气候立法,助力实现“双碳”目标》,载《科技日报》2021年10月18日,第8版。

[1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国人大网。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15日。

[20] 参见高桂林,陈炜贤:《碳达峰法制化的路径》,载《广西社会科学》2021年第9期,第13-19页。

[21] 中国日报中文网:《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比将提高至18.8% 能源化工如何转型》。

[22] 参见段茂盛:《利用全国碳市场促进我国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的实现》,载《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21年第3期,第13-15页。

[23] See EU, “Increasing the ambition of EU emissions trading”,Accessed 2021/11/12.

[24] 参见曹明德,程玉:《加快气候变化立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载《科技日报》2021年8月16日,第8版。

[25] 参见田丹宇,郑文茹:《国外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进展与启示》,载《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20年第4期,第526-5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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