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都议定书》的规则约束下,
碳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 资源,具有了商品属性。同时,由于全球范围内温室气体排放 地和
减排地具有可替代性,而
碳减排需要成本,且不同国家 的减排成本往往存在显著差异,所以碳
排放权就具有了价 值,因而也就有了以碳排放权交易为基础的
碳信用市场。一个
碳交易的成功完成背后必须有发达的金 融体系,碳排放权已经具有鲜明的金融产品特性。碳信用交易市场快速发展,催生了在全球范围内流动的 以“碳排放权”交易为标志的碳信用贸易体系。
碳信用源于国际气候
政策的变化以及两个具有重大意 义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 书》。2005年的《京都议定书》,不仅催生出一个以二氧化碳 排放权为主的碳交易市场,并且以
法规的形式有力地限制了 相关国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有了良好的法律基础,碳排放 权随之而来,并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以其为核心的碳信用应运而生。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 公约》到《京都议定书》,再到哥本哈根会议,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
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促进碳减排、发展低碳经济、实现 经济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碳信用交易将碳排 放额度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具备商品属性进行公开交易,是 实现碳减排的核心经济手段。
碳信用在国内外都应是一个比较前沿的学术领域。自2005年碳信用交易产生以来,国内外已有大量学者对其开展了研究。关于碳信用交易的经济理论,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 戴尔斯最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理论。排污权交易就是建立合 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 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Croke(r 2001)在对空气污染控 制的研究中提出了产权手段在空气污染控制方面应用的可 能性,奠定了碳信用交易的理论基础。Rober研究了存在交易成本时的排放权交易,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则边际 减排成本与排放权的市场价格不直接相等,从而市场均衡点 就会发生改变;如果交易成本增加,那么排放权的市场交易 与成交量都会降低。《京都议定书》生效以后,一些学者开始 应用科斯定理对全球碳信用交易的市场架构和碳信用交易 机制设计进行研究。应用包括两个参与者的两期 模型比较了基于历史排放量和基于基点的排放权配置,研究 结果表明:由于具有不同的边际减排成本,而且个体遵守减排 承诺的成本也会随时间而变化,所以参与者在不同时期会偏 好于不同的排放权分配方案。Martin Cames 和 Anke Weidlich(2006)研究了不同的碳信用交易体系设计德国
电力行业减排技术创新进程的影响。他们认为不同的碳信用交易机制设 计对该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影响,尤其影响发电使用燃料由 高碳排放型燃料向天然气的转换。国内对碳信用交易体系机 制设计问题的研究首见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9)。 他们应用产权理论和外部性理论,建立了一个界定各国历史 排放权和未来排放权的理论框架,并据此提出了一个将各国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明晰化、将所有国家纳入全球减排行 动的后京都时代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术界均认可碳信用交易在促进全球碳减排中的积极作用。但是现有文献对碳信用市场机制的内 在机理及其内在属性等问题尚没有清晰的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