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碳市场金融属性的争议
1997年12月在第三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 3)上签署的《京都议定书》中,首次提出了三种关于
碳排放权的
市场机制,即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联合履约机制(JI)以及清洁发展机制(
CDM)。五年后,全球首个碳
排放权交易市场在英国建立,截至目前全球已发展为20余家。我国自2013年以来,陆续建立了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
深圳、广东、
福建等八个试点
碳市场,又于今年7月设立了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然而,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关于碳市场是否应金融化发展仍存争议。
·支持观点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副秘书长徐忠认为,
碳交易市场本质上是金融市场,要按照金融市场发展规律来建设碳交易市场。
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认为,应明确碳市场的金融属性,完善相应法律制度和机制,推动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
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市场学会理事张锐教授认为,碳市场不仅仅是一个当期平衡的现货交易场所,具有满足当前交易市场的基本功能,更重要的它还能基于碳价格信号实现跨周期投资和风险管理,因此,碳市场应当是属于典型的金融市场。
·其他观点
中国 21 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副主任彭斯震认为,我国碳市场的发展更应该始终坚持以实体经济部门
减排为主体,同时在排放权交易的收益分配机制上要确保实体部门减排获得主要的收益。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副所长臧宁宁认为,
碳配额等碳资产兼具商品和金融属性,配额的交易主要体现商品属性,同时碳配额清缴不涉及实物的交割,更多的是一种凭证交易,易于标准化,并且市场存在平抑价格波动需求。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陈波汇总了法学界关于碳市场的观点并指出,碳交易产品主要是指以碳排放权为核心而形成的各类交易产品。而对于碳排放权基本属性,存在着用益物权、准物权、普通财产权等观点。
虽然目前学界和业界对碳市场金融属性的讨论尚无定论,但实际上,各方观点争议的核心在于碳现货市场(文中简称为“碳市场”),即碳排放配额现货交易的二级市场。碳配额初次分配的一级市场与金融市场无关,而对于碳期货、碳期权、
碳资产管理、
碳基金、碳配额质押、碳配额回购等以碳配额碳排放权为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则无疑属于金融市场。
人民银行研究局课题组于2021年5月发布文章时,将碳排放权交易和
碳金融市场予以了明确区分,同时指出,我国更多将碳金融定位为服务于
碳减排的从属性市场工具,这一点与欧美将金融功能内置于碳市场不同。
那么,碳市场作为重要的市场化减排工具,是否应提升金融化程度,首先应看到碳市场与金融市场的区别与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