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
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是为了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
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
减排,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并根据国家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而制定的。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碳排放权交易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市场化手段。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对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进行定义:
(一)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