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市场有望于年内重启。CCER与全国碳市场如何更好地发挥协同作用?
蓝虹:
ccer是全国碳
市场的重要补充,不仅可以丰富交易产品种类,提升市场的流动性,发现有效市场价格,降低控排企业的履约难度,还可进一步提振市场参与者信心,提高企业参与
碳交易的积极性以及对全球自愿
减排碳交易市场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CCER体系起步于2012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暂停于2017年3月。截至2020年底,全国CCER累计成交约2.68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并且由于供应量的减少,近年来CCER交易价格持续走高。全国
碳市场的首批企业的
碳排放量超过40亿吨,这意味着CCER的规模有望达到2亿吨,而未来如果
化工、
造纸等高耗能行业再纳入碳交易市场,CCER的需求量将会继续增长,目前CCER存量规模显然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此外,CCER交易既是碳
排放权配额交易的重要补充,还是活跃碳市场、盘活碳资产的重要途径,1单位CCER可抵消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CCER可以帮助控排企业实现1∶1配额清缴,抵消企业的实际排放量。CCER的出现给予企业更多选择,企业可以在
碳配额与CCER的搭配下,能够实现以更低成本填补配额缺口、实现履约。
我认为,CCER有极大潜力可以成为中国与国际碳定价机制链接的桥梁。如果考虑允许符合规则的国际机构与企业共同参与境内外CCER项目的开发,并完善相关规定,一方面有利于引入国际资金参与国内CCER项目的开发,助力中国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另一方面,可以为中国企业境外自愿减排项目提供标准,推动中国企业履行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社会责任。
CCER的国际化是发展趋势。我建议主管部门可以考虑在适当时机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有关审核规则,明确国际买家准入门槛;同时,积极探索并制定国际买家在境内开户以及参与交易的流程,制定关于符合规定的国际公司或机构在CCER注登系统和交易平台开户、参与交易的相关细则。此外,考虑到上述国际买家进行CCER境内交易和跨国转移时可能涉及的外汇管理等
问题,应在相关
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明确规定,或者通过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发布配套细则的方式,有效管控和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