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
CDM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京都议定书的附录一类国家在附录二类国家投资实施温室气体
减排项目,并据此获得所产生的核准减排量(CER),以使得这些附录一类国家遵守他们在京都议定书中所承担的约束性的减排义务。CDM机制在理论上是一种双赢,既可以使发达国家满足了京都议定书的减排要求,同时又使得
CDM项目的被投资国可以获得项目的融资和技术。
在一个CDM项目中涉及多个参与方。其中最核心的关系是投资方和东道国的项目直接参与者,他们负责直接实施项目。双方的政府(即表中左上角的“缔约方”,主要是东道国的政府)可能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批准。这个职能在中国是由发改委来承担的。
以上描述的是在CDM机制下核心的参与方,另外还有一些非核心的参与方,包括各种非营利性对CDM实施机制的方法论进行研究和改进的各种研究组织,或者是和CDM交易有其他利益关系的机构,比如经纪商和交易商,项目技术的提供方或承包方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