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的法规体系
我国
ccer体系在全国七个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启动前就已经系统成型。2012年6月,国家发改委印发施行了《温室气体自愿
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国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
方法学、项目、减排量、审定与核证机构、交易机构等5个事项实施备案管理,明确了CCER的全流程管理、备案和交易程序。该办法的施行标志着CCER全流程体系的规则建立,这是我国自愿减排交易的基石,也是国内CCER交易的根本依据。
后根据国家发改委2017年发布的第2号公告,国家发改委暂缓了上述5个事项的受理,因此从2017年3月迄今,整个CCER体系是停滞的,直至《暂行办法》修订完成,才会将依据新办法重启受理相关申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