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梳理及重启建议

2022-2-18 15:24 来源: 碳金融 |作者: 韩亚军

关于CCER重启的几点建议


ccer重启意义重大也势在必行,但建议主管机构慎重考虑解决相关问题,勿重蹈覆辙。

1、解决好CCER项目的审批效率问题。

此前CCER项目申报评审等为纸质版报送资料,依靠气候司专人对项目编号排序,项目资料堆积如山,信息传递既不低碳也效率低下,项目评审排队迁延日久,严重影响CCER的审批效率、信息管理和国家主管部门的权威形象。

在新规下更新一套国家减排注册登记系统确实迫在眉睫。通过将项目初审、项目公示、项目备案技术评估、项目备案、减排量公示、减排量技术评估以及减排量备案等在系统内进行,更利于全国CCER项目的统筹管理和信息检索,将极大提高CCER项目全程审批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2、解决好历史遗留项目的准入问题。

国家发改委2017年发布的2号公告暂缓受理CCER申报,彼时发布的尚未备案的申请事项清单上列明的就有592个项目,这些项目待CCER重启后如何准入,正在审定的项目如何重新备案,正在核证的项目如何重新签发,其他已备案项目暂停的这5年产生的减排量如何签发,这些都是统筹全国CCER市场的关键问题。

如果全面接纳,就会造成CCER重启后瞬间爆量,CCER价格一落千丈;如果部分接纳,将对接纳标准是一个严苛的考验,要经得起大众的质疑;如果全部重新来过,又如何做好与原CCER项目进度的衔接。这些都涉及巨大的CCER量,处理不好则碳市场可能会被泛滥的存量CCER项目冲击而没有价值,会给新CCER项目开发投资以及全国碳市场抵消机制造成混乱。

同时如果部分项目不再纳入CCER体系,后续同类项目在普遍性分析时候的额外性如何体现,也是要解决的规则问题。

3、解决好不同类型CCER是否要区别对待的问题。

根据《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中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19-2020年履约周期配额清缴的规定,明确了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程序和清缴条件,使得市面上的现货CCER不区分项目类别均可用于履约,因此此前无人问津的部分CCER单价也从不到几块钱飙升到趋同于配额价格的40块钱,算是解决了历史遗留的CCER现货的去库存问题,告别了此前部分已签发CCER无用武之地的尴尬。

但后续清缴履约极可能还会对CCER的使用项目类别(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以及项目类型(碳汇、风电、光伏、水电、甲烷回收利用等)作出约定。但同时也又产生了不同类型CCER是否要同质的争执,签发出的都是CCER减排量缘何要有歧视和限制?这也是重启CCER要面临解决的一个问题。

4、解决好碳市场立法和配套管理办法的承接问题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酝酿迄今已有6年多了,从2016年原归口国家发改委时流传的送审稿,到2019年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迄今不知进展如何。笔者原预期《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出台后就很快会更新《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但随着双碳目标成为国家战略,这份条例需要承载的立法规则和顶层设计愈发重要,所以笔者猜测部委和人大等立法机关对此事慎之又慎,导致进展缓慢。

条例将是我国碳市场的根本大法,是双碳“1+N”政策体系的重要一环,《条例》先行,《办法》配套,是符合当下国家关于双碳战略系统性部署的可行逻辑。笔者认为条例在2022年两会期间必然会提上新的日程,建议上半年加快《条例》通关,下半年尽快修编完成《办法》修订,给我国双碳战略奠定坚实法律法规基础,等待CCER浴火重生。

5、解决CCER交易的税务处理问题。

CCER和碳配额的交易与传统的大宗商品交易本质无差,但涉及到入账和发票问题确是今年履约以来大部分企业的疑问。虽然财政部于2019年底印发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但大部分买方企业在将买卖的配额或CCER作为成本入账的时候,却发现没有可用的增值税发票入账。

部分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提前沟通约定好双方开票事宜,可能获得了销售方的发票。大部分交易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无法确认交易对手情况,因此就无法取得发票。但就算是拿到了发票入账,资金是从交易所的池子流出的,与发票销售方并不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就会面临货物、资金和发票的流动指向不一致问题,要想抵扣也存在困难。因此,对CCER相关税务处理有必要同国家相关部门协同,给出解决方案。

综合多方反馈信息,2022年CCER重启可能性极大。以上梳理了CCER的相关内容,从CCER的由来,CCER法规体系、开发流程、方法学、审定与核证机构、交易机构、项目初步识别等,并表达了对CCER重启的相关建议,希望时隔五年,重启后能够赋予CCER新的生命力,承载一代碳圈从业者的关切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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