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FD已经成为国际广泛认可的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标准
国际标准制定者对气候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开始对标TCFD建议。2020年9月,全球倡议组织(GRI)、可持续性会计准则委员会(SASB)、
碳排放披露项目(CDP)、气候披露标准委员会(CDSB),以及国际综合报告委员会(IIRC)等五个组织发表联合意向声明,称将共同致力于打造包括财务会计和可持续性信息披露在内综合性企业汇报体系,并在公布的气候相关财务披露标准的模型中引入了TCFD建议指标。碳核算金融联盟(PCAF)2020年11月发布了《金融业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指南》,PCAF通过引用包括TCFD指南在内的披露要求补充其现有框架,用以指导金融机构披露与其贷款和投资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G7、G20、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国际财务报告标准基金会(IFRS)、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等国际组织和监管机构也都公开表示支持基于TCFD建议的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而且,TCFD逐渐成为各国监管机构的气候风险披露的基础。各国政府已开始将TCFD建议的各个方面纳入
政策和
法规,并将TCFD建议作为气候相关风险披露的基础。除了数十个监管机构的支持外,巴西、欧盟、中国
香港、日本、新西兰、新加坡、瑞士和英国还宣布要求国内组织按照TCFD的建议进行报告。
全球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情况出现明显改善。2021年发布的TCFD进展报告显示,过去一年,企业披露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意愿和披露质量明显上升,2020年平均每家公司报告的11项信息披露中有3项符合工作小组的建议,而2018年的11项信息披露中只有2项符合;披露符合至少一项TCFD建议的事项的公司占比为75%,披露了符合至少三项建议的公司占比为50%。不过,现阶段对TCFD支持者而言,披露气候相关的财务影响仍面临挑战。由于可能对财务产生影响的因素复杂多样,在实际分析中如何归类气候相关影响是企业面临的主要挑战,而通常根据企业战略和财务计划披露转型风险的潜在财务影响则更易量化,且能够使用情景分析予以支持,因此现阶段TCFD支持者更倾向于披露潜在的财务影响。已经披露的信息内容形式多样,包括长期潜在财务影响的定性、定向披露,具体量化的短期财务计划和项目预算,以及当期账面的实际财务价值等,而企业对经营业绩的披露情况也显著好于对财务报表的披露。目前,仍有超过40%的机构正在进行气候相关财务影响评估,或正在计划进行相关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