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和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2-2-23 10:22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工作,做好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及履约基础工作,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在吸取浙江省、上海市相关管理办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目的意义
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是全国碳市场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碳排放数据的真实准确是全国碳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石。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旨在加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工作管理,规范报告和核查活动,提高碳排放核查数据质量。
三、主要内容
1、管理办法中的“第三方机构”具体包括哪些机构?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报告机构”)和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两大类。
2、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哪些方面?
本办法适用于为我省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或其他企事业单位提供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服务以及为我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人员及其所开展的活动。
3、如何确定“报告机构”“核查机构”?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可自行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也可委托报告机构编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
4、管理办法对“报告机构”有哪些规定?
报告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工作,与委托单位充分沟通,严格把关,确保报告内容及结果真实、准确、规范。
报告机构在开展报告编制工作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报告机构和重点排放单位存在报告编制业务关系期间,不得参与该委托单位的碳排放核查工作。
(2)不得出具违反现行技术规范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3)不得主动实施、参与或教唆委托单位实施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
5、管理办法对“核查机构”有哪些规定?
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遵循“客观独立、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专业严谨”的原则开展工作,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适当的公正性保证措施,保证核查资料采集完整、核查过程标准规范、核查结果真实准确、核查任务按时完成。
核查机构在开展核查工作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不得参与核查对象的核查期碳排放情况报告编制活动;
(2)核查活动的任何环节不得外包;
(3)不得参与所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的任何碳资产管理碳交易相关活动,如代管重点排放单位配额交易账户、帮助重点排放单位开展配额和自愿减排量交易、向重点排放单位提供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咨询服务等;
(4)不得与从事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公司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5)不得与所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6)不得使用与所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核查人员,不得使用3年之内与所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或为所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供过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碳交易咨询等服务的核查人员。
6、管理办法对核查步骤是怎么规定的?
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制订核查计划、建立核查技术工作组、文件评审、建立现场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出具《核查结论》、告知核查结果、保存核查记录”等8个步骤开展核查。
7、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机构的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第三方机构因自身过失导致报告或核查结果错误,给重点排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如何对报告机构、核查机构进行评价?
核查工作结束后,由组织核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核查机构提供的核查服务进行评价;核查机构对各报告机构的报告编制质量进行评价,将存在明显问题的报告机构清单提供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价结果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次分级,一并向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评价完成10日内,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可在接到告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陈述、申辩。
第三方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服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1)报告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核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2)出具虚假、不实的排放报告或核查报告的;
(3)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发布委托单位或被核查单位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的;
(4)利用报告和核查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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