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长期把持碳排放核查方法体系和数据库建设体系的国际话语权
国际碳核查标准体系建设方面,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编制的一系列《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及相关配套文件,对温室气体排放概念及核查方法做出了权威解释,奠定了世界各国建立温室气体清单和
减排履约遵循的方法和规则。由于发达国家绿色低碳转型开展较早,《指南》的编纂工作长期由发达国家研究机构及专家所把持。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参与度逐渐提升,《指南》2019年版中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专家比例已从《指南》2006年版时的24%提升至42%。然而,由于2019年版《指南》只是对原有版本的补充和完善,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经济体在
碳排放核查体系制定方面的影响力依然十分有限。国际碳数据库建设方面,国际能源署(IEA)、美国橡树岭国家实验室(CDIAC)、全球大气研究排放数据库(EDGAR)、美国能源信息署(EIA)、世界银行、世界资源研究所和英国石油七家机构来自发达国家的碳排放
核查机构已经覆盖了绝大部分国家的碳排放核查数据,并被各类研究机构广泛采纳。基于目前的碳核查国际标准体系,国际机构对我国碳排放量普遍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高估。例如,与中国历次向国际社会提交的《气候变化国家信息通报》[1] 相比,英国石油核查的2005年中国碳排放量高估7.6%;与中国科学院的碳专项[2] 相比,英国石油核查的2005年中国碳排放量高估23%。此外,自从我国2002年加入WTO以来,基于生产活动的碳排放量要显著高于基于需求活动测算的碳排放,这部分差值本应随着贸易转移至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这种基于需求活动的碳排放核查更能体现出公平性,也更利于我国在气候谈判中争取主动。然而根据国际社会目前所采用的“领土内排放责任”减排原则,以及欧美研究机构WIOD(世界投入产出数据库)[3] 和GTAP(全球贸易分析项目)[4] 等数据库的全球投入产出数据,我国的碳排放总量中承担了本应由他国承担的碳排放额。依据现有碳核查国际标准,我国以较短的时间完成发达国家耗费60-100年实现的减排历程,面临着艰巨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