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排放核查体系和数据库体系建设亟待完善
一是历史数据缺失不利于我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争取空间。目前我国生态环境部分别根据《清单指南》2006年版及相关配套文件,向联合国提交了1994、2005、2010、2012和2014年共5年的
碳排放核查工作报告。然而,历史数据的缺失难以支撑对我国碳排放趋势的判断,以及对国家累计碳排放量和人均累计碳排放量的计算,导致国外机构对我国碳排放量的高估数据成为国际上广泛引用的“权威数据”,不利于我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利用公平原则争取更大空间。二是现有国内各层级各碳排放核查体系完善度较低,无法有效验证和支持国家层面的核查结果,不利于
碳中和目标在国内的分解和执行。碳排放核查必须以能源消费水平和主要化石能源的碳排放因子为基础数据,国家和省级之间的能源消费统计历史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且近年来不断走阔,从2015年的3%扩大到2017年的4%以上;各权威机构调查统计的碳排放因子存在明显差异,最高达到10%以上,向国家上报的碳排放核查结果存在12-19%的差异,超出国际上正负5%的误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