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层面碳排放数据整合的国内外对比分析
从企业微观层面上看,可以从
碳排放原始数据的来源与掌握,以及碳排放核查业务开展两个方面展开国内外比较分析。
我国碳排放数据来源渠道有待拓宽
国外情况
欧美国家的碳排放数据上报机制可分强制性与自愿性两种。对于重点领域的排放企业而言,碳排放数据的上报具有强制性,政府相关环境主管机构掌握了最全口径的原始数据。针对重点排放领域的强制性上报多由政府部门推动,受法律
法规约束及保障,具有自上而下的特点。美国环保署(EPA)是美国温室气体强制报告的管理部门,其于2009年颁布的《温室气体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生产过程中年度二氧化碳排放超过25,000吨的企业通过电子化的形式报送数据,美国环保署对这部分数据进行记录、统计、核证与审计,建立了基于网络的碳排放数据库,覆盖美国全境约85%的碳排放源,横跨31个工业部门和种类。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TS)成立于2005年,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
碳交易市场。基于市场运行规则,该体系要求覆盖范围内逾10000个固定排放装置以及
航空业排放装置的运营商以年度为单位上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欧盟委员会将这部分数据汇总、加工、整理,形成碳排放原始数据库,总计覆盖欧盟全境40%的碳排放量。欧美国家政府组织与环境主管机构掌握的碳排放数据可以免费供公众查询,主要用于
政策制定和学术研究等用途。
欧美国家碳排放数据自愿披露是企业自发性行为,一些非营利组织与商业机构通过这一渠道整合了部分碳排放数据。一些欧美企业受到商业利益或公益道德的驱动,选择在特定的平台主动披露碳排放数据,具有自下而上的特点。美国指数编制公司明晟通过企业自主披露或提供模型工具估算,整合了全球198个国家超过9600家企业的碳排放数据。全球性非营利组织全球环境信息研究中心(简称CDP)通过企业自主披露获取了全球5500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数据,2020年向CDP披露气候相关数据的公司市值占到G20国家公司总市值的50%以上。
国内情况
我国碳排放数据上报机制同样可分为强制性上报和自愿披露。碳交易市场试点省(市)的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企业强制上报获得一手数据。2013-2016年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
深圳、
四川和
福建九省(市)陆续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先后出台了关于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要求包括
电力、
钢铁、
化工、
水泥、
石化、
造纸等在内的高耗能行业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向当地生态环境厅(局)报送年度碳排放数据,经
第三方机构核验后,用于制定各排放企业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目前,全国性碳
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正式启动,首批覆盖的2200余家电力行业控排企业需要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该单位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将被至少保存五年。预计“十四五”期间,钢铁、水泥、化工、
建材等八大重点能耗行业都将被纳入统一排放权交易市场,届时相关行业的重点企业也必须向主管部门上报年度碳排放数据,我国碳排放数据覆盖度届时将进一步扩大。
我国一些非营利组织通过企业自愿披露获得了部分碳排放数据。2016年国务院《“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鼓励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主动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目前,已有部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积极响应号召,在行业年报、社会责任报告等载体中自发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此外,部分参与国际合作的中国企业基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绿色供应链管理评价要求》,自愿在非营利性平台披露排碳信息。2021年6月28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格式准则,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在报告期内的碳排放信息。通过上述披露方式,我国一些非营利性组织掌握了部分碳排放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