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收法律制度(environmental tax legal system),简称环境税制(EnvironmentalTax System),又称绿色税制(Green Tax System)、生态税制(Ecological Taxation System),是传统税收工具与环保理念有机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旨在通过对环境资源定价鼓励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消费行为新型税收制度。就笔者所接触到的相关文献资料看,国外学者关于环境税制的定义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例如 Aggie Paulus 认为“环境税收(征收)制度(environmental levies system),是指一切在反污染的
政策框架中征收的税收,其核心是使污染者支付与其污染行为的规模相适应的价格可以根据其征收的特定目的不同区分为不同的形式,即影响行为的调节税(regulatory tax),建立基金的(产生收入的)称为收入筹集型税 (revenue raising tax);根据 OECD的定义,将一种税收制度定义为环境税制并不是根据字面意思,而是根据这种税收制度是否具有实际和潜在的环保影响。从环保的角度讲,只关注税收制度对行为方式的影响。
换句话,只要是能影响产品的价格或行为的价格或成本的任何一种税都隶属于环境税制;而美国伯克利国家实验室给环境税制的定义是“为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向污染者收取的税款和费用”的税收制度。我国学者关于环境税制内涵的解释也不尽相同,总结起来大致有狭义、中义、广义三种理解:狭义的环境税制是指国家为了限制环境污染的范围、程度,而向导致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的特别税种所构成的专项税收制度。中义的环境税制是指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度和对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进行税收征收或减免的税收制度。广义的环境税制是税收体系中与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税收制度的总称。它不仅包括污染排放税、自然资源税等,还包括为实现特定的Aggie Paulus.The feasibility of Ecological Taxation[M].Maastricht,1995:4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OECD),是由 30 个
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旨在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政府治理等方面的挑战,并把握全球化带来的机遇。
从上面可以看出关于环境税制的定义并没有一个公认和权威的说法,笔者相对比较赞同上述广义环境税制的定义,认为:环境税制是指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强化纳税人环境保护意识而设立的各种税收制度的总称,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专门的环境保护税,即向实施污染环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浓度和种类征收的税;二是资源税,即对开采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 三是其他税种中包含的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规定,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及关税等税收制度中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一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