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在当前阶段面临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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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尚未建立完善的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企业碳信息披露尚处于初级阶段
截至目前,国内已有部分企业开始碳信息披露,但整体比例和披露水平均处于较低水平,存在不主动、不充分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缺乏统一的碳排放信息披露标准
碳排放总量和强度的披露需要以统一的标准、方法和统计口径为基础,尽管国内已有相关的核算指南,能够确保碳排放计算方法和原则一致,但对于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的主体边界、范围以及企业碳排放管理情况都没有统一的界定。在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下,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口径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数据缺乏可比性,为达到提高企业声誉的目的,企业可能会倾向于选择性地披露对其有利的碳排放信息并向
市场传递企业在碳排放方面管理良好的信号,而针对负面的碳排放信息很少提及,从而导致碳信息披露的可信度不高。
缺乏碳信息披露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目前,国内出台的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管理
政策并无严格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违规成本较低,即使违反现有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罚款上限也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相比之下,企业建立一套完善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监测及披露体系所需花费的成本远远高于罚款上限,而选择披露碳排放信息的企业也并不能获得额外的奖励。在缺乏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前提下,大部分企业都缺乏实施的动力。
缺乏碳信息披露
第三方鉴证制度,缺乏督促企业客观、准确披露碳信息的动力
鉴证与核查存在一定差异,核查是指用一套搜集证据、核对事实的方法来验证企业是否按照行业指南核算碳排放量,而鉴证是依据鉴证准则针对碳信息披露报告出具的合理或有限鉴证意见。目前仅针对控排企业的碳排放量有强制的第三方核查要求,其他非控排企业一般都是自主核算碳排放量。而针对企业的碳信息披露,缺乏具备专业知识的第三方鉴证,披露信息客观性和准确性无从保证。有些企业碳信息披露只披露成效,对碳信息进行导向性的筛选和描述,而不披露
问题所在,甚至会出现碳信息造假的情况,这会损害碳信息披露的公正透明性。另外,由于碳排放的监测过程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监测计划的完备程度、计量设备的精度,甚至实验室数据取样的频率都会对碳排放核算结果产生影响。因此,缺失第三方鉴证的碳信息披露缺乏透明度和客观性,可信度可能会受到质疑。
企业普遍缺乏碳信息披露的能力和人才队伍
一方面,对于国内企业来说碳排放信息披露还属于新兴事物,部分企业还没有为此设立专业的部门和人才队伍,企业本身缺乏碳排放信息管理的能力。另一方面,市场上具备碳排放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相对稀缺,各个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源存在差异性,导致碳排放的监测和核算存在行业壁垒,要求碳信息披露管理人员既具备碳排放相关专业知识,又需要熟悉该行业的工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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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企业碳排放核算指南与国际通行做法存在差异,可能导致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过程中对自身的碳排放情况形成误判
2021年3月欧洲议会在全体会议上投票通过的“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议案要求对欧盟进口的部分商品征收碳税,预计2023年开始试运行,2026年正式生效。尽管试运行阶段无需付费,但纳入碳关税征收的五个行业(
钢铁、
水泥、化肥、铝和
电力)需要履行报告碳排放的职责。预计未来几年美国和加拿大等经济体也将建立碳边境调节机制,如果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标准与国际通行做法不一致,很可能对自身的碳排放情况形成误判,导致将来出口商品被征收额外的碳税。国内现行的企业碳排放核算与国际通行做法的差异表现在:
碳排放核算范围存在差异
在企业碳排放核算的过程中,有些企业仅核算其范围一排放(即企业燃烧燃料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直接排放),有些企业碳排放核算会包括范围一排放及范围二排放(即外购电力或热力产生的间接排放)。如果一家钢铁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委员会(SASB)制定的行业标准来核算碳排放,那么它只需要计算其范围一排放;如果这家钢铁企业按照国内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来计算,那么它除了计算范围一排放之外,还需要计算范围二排放。
行业领先企业会选择披露其产生的所有排放,包括范围一排放、范围二排放和范围三排放(除外购电力或热力之外的其他间接排放),比如苹果公司从2017年开始向公众披露其产生的所有范围一、范围二及范围三排放,包括其上游供应链产生的排放、员工出差以及上下班通勤产生的排放、产品
运输和使用产生的排放、电力输送损耗产生的排放等等。
碳排放核算的边界存在差异
尽管碳排放计算原则大体相同,但碳排放核算标准所界定的边界存在差异,也会导致碳信息披露结果存在差异。按照国内现有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范围一和范围二排放的核算边界仅限于所有的生产设施,并不包括厂区内辅助生产系统以及附属生产系统,而SASB所要求的报告边界范围则包括整个厂区。
碳排放核算的默认值数据来源存在差异
国内控排企业一般会参考《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核算企业碳排放,该指南提供的热值和碳排放因子默认值数据来源于《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以及《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其中有部分数据与国际上认可的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提供的热值和碳排放因子默认值之间存在细微差异,而SASB的行业标准所采用的燃料排放因子默认值数据还有部分来源于美国环保部,也与IPCC的排放因子存在细微差别。在燃料数值较大的情况下,排放因子的细微差异也会导致显著的碳排放总量差值。
总结及建议
综上所述,企业碳信息披露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从监管层面来看,首先,考虑制订并完善统一的企业碳信息披露标准,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的范围及边界进行清晰合理的界定,使企业开展碳信息披露有制可依、有规可循。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国际通用的排放因子及行业标准,以保证碳排放核算结果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其次,考虑制订有效的碳信息披露激励和约束机制,给予主动进行碳排放信息披露及(或)鉴证的企业政策优惠或激励,严厉惩处信息造假的企业。最后,建议监管部门建立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的第三方鉴证制度。一方面,第三方鉴证机构依据鉴证准则为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出具鉴证意见,有利于通过鉴证的步骤倒逼企业提高自身排放数据的计量水准;另一方面,第三方鉴证机构具有独立性,可以较好地保证数据公开和透明性,在企业碳排放监管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从企业层面来看,应立足长远目标,尽早培养碳信息披露管理队伍并建立企业内部的碳信息披露制度,从治理层监督、气候风险与机遇分析评估、碳排放管理举措、
碳中和目标设定、参与倡议等各维度逐步完善企业碳信息披露体系,增强企业的气候韧性,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尤其是涉及出口商品生产的企业,宜尽早建立碳排放披露体系,以便随时应对任何形式的边境调节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