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碳信息披露领域,存在从各种角度出发而制定的碳信息披露框架。例如,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lobalReportingInitiative,GRI)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SustainabilityReportingGuidelines);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harteredAccountantsofCanada,CICA)发布的《关于气候风险披露的解释性指南》(BuildingaBetterMD&A-ClimateChangeDisclosures);气候风险披露倡议(ClimateRiskDisclosureInitiative,CRDI)发布的《气候风险披露的全球框架》(GlobalFrameworkforClimateRiskDisclosure);气候披露标准委员会(ClimateDisclosureStandardsBoard,CDSB)发布的《气候变化报告框架草案》(ClimateChangeReportingFramework);
普华永道会计师公司(PricewaterhouseCoopers,PwC)提供的全球首份企业气候变化信息披露的范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SEC)发布的《气候变化披露指南》(CommissionGuidanceRegardingDisclosureRelatedtoClimateChange);威尔士亲王可持续性会计项目(ThePrince’sAccountingforSustainabilityProject)发布的《连通报告框架》(TheConnectedReportingFramework)等。此外,国际整合报告委员会(TheInternationalIntegratedReportingCouncil,IIRC)瑏瑢正在致力于开发出一套全球适用的清晰框架,将经济、环境和公司治理相关信息进行整合计量和披露。由多国政府加盟的国际碳行动联盟(InternationalCarbonActionPartnership,ICAP)也正着手研究统一的
碳排放报告框架以及审计鉴证机制。另外,由包括美林、高盛、汇丰银行、美国国际集团等在内的35家全球主要法人投资机构共同发起的碳信息披露项目(CarbonDisclosureProject,CDP)瑏瑤于2003年开始对富时全球指数(FTSE瑏瑥GlobalEquityIndexSeries)中位列前500名的大企业进行的企业碳信息问卷调查,目前已扩展到20多个国家和地区。截至2011年,CDP已代表全球资产管理总额达78万亿美元的655家机构投资者。
从横向上来看,虽然上述各种框架都是基于规范企业温室气体披露的目的而建立,但相比之下,各框架之间还是存在较大不同。例如,CRDI与CDSE构建的框架要求企业披露与排放温室气体相关的信息,但这些信息的披露主要是围绕气候变化对企业经营与财务等方面所产生的各种风险而展开,因此,可以说是“碳风险信息披露框架”。PwC和GRI发布的框架主要是要求企业在报告中披露本单位所排放的各种温室气体以及这些排放所产生的影响等方面的信息,因此,可以说是“碳排放量披露框架”。而CDP所要求企业披露的碳信息不仅包括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治理、气候变化对企业带来的风险和机遇,也包括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以及企业温室气体的排放信息等,因此可以说是“碳综合信息披露框架”从纵向上来看,即便是企业采取相同的披露框架,也会因为时期不同而导致披露范围有所不同。以CDP1~CDP9的调查报告为例,CDP1、CDP2的调查问卷主要包括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治理与战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数据、企业采取的具体的
减排措施等三部分内容;CDP3则增加了对公司董事层相关职责界定的调查、对减排技术创新投入及其商业化前景的调查和公司能源成本结构的调查;CDP4增加了温度升高、海平面升高等具体气候因素对企业经营带来的有形风险的考察;CDP5对温室气体核算的调查更加具体化,希望企业分范畴披露排放数据,并对汽车及配件、
电力、
交通运输、建筑、化学等行业作了补充调查;CDP6、CDP7对CDP5的问卷内容进行了重新归类及细化;CDP9则在CDP8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关排放核算方法基准年的题目,问卷结构调整得也较大,从CDP8的五部分(治理、风险和机遇,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能源和燃料使用及交易,战略,沟通)调整为管理、风险与机遇、排放三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