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
政策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22〕1号)第三项第7条规定,推进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应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碳达峰
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以下简称专项)聚焦我市重点领域、行业和区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紧迫需求,重点支持可再生能源、储能、氢能、CCUS、生态
碳汇、低碳或生物碳(负碳)产品、生物绿色流程再造等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为我市2030年碳达峰目标如期实现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专项支持符合本地区产业特点,研究成果可转化应用示范或支撑产业发展的项目,主要考核申报项目及申报单位工作基础、保障条件、项目研究内容、技术方案与路线、示范价值和经费预算合理性等指标。
第四条 专项项目申报主体为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科研机构。江北新区、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是项目主管部门。
第五条 专项项目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采取联合攻关、竞争择优等方式组织。每个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对关键技术应用示范项目分2次拨款,首次拨付总金额的50%,项目通过中期评估后拨付剩余50%资助资金。
第六条 鼓励企业牵头,联合科研院所和高校共同承担关键技术创新研发。鼓励承担单位加大自筹经费投入力度。由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市级资助经费。市级资助经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和中止;按立项文件确定的额度拨付专项资金;监督、检查项目的执
行情况。
第八条 鼓励争取国家、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金可用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相关项目的配套支持。
第九条 本细则涉及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专项项目经费预算及使用需符合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总经费预算合理真实,支出结构科学,使用范围合规。市科技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协助市科技局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推进项目的实施。
第十一条 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申报单位或申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申报单位两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不得申报本专项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通过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视情况予以撤销立项,列入科研诚信管理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