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2014-10-4 17:35 来源: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

会员资格中止


第二十六条 会员资格中止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广碳所中止其会员资格:
(一)不按规定缴纳年费;
(二)不遵守广碳所规章制度,扰乱、操纵市场
(三)非法经营,损害广碳所形象或造成广碳所损失;
(四)为委托方提供专业服务时未能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导致委托方遭受损失;
(五)因违法乱纪受到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处分、处罚;
(六)会员资格变更或会员资格转让期间;
(七)相关从业人员不接受广碳所后续教育培训和资质认证管理;
(八)广碳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结束中止的条件和时间由广碳所认定,会员资格被中止或结束中止,根据需要在广碳所网站或广碳所依托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会员资格终止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广碳所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会员资格中止期限结束后,会员仍不按规定缴纳年费或按要求进行整改;
(二)一年中两次受到中止会员资格处罚(变更中止及转让中止的情况除外);
(三)严重扰乱广碳所市场秩序、严重损害广碳所形象、导致广碳所或委托方蒙受巨额损失;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会员的法人资格自然消亡;
(六)广碳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会员资格被终止后,其此前所缴纳的费用广碳所不予退还。会员资格被终止后,根据需要在广碳所网站或广碳所依托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广碳所各类会员须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入会费及年费,逾期未缴纳年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会员将中止会员资格。
(一)综合会员,每年缴纳年费15万元(含驻场费),入会费15万元;
(二)经纪(代理)会员,每年缴纳年费5万元,入会费10万元;
(三)自营会员,其中:
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企业每年缴纳年费3万元,按交易主管部门规定,试点期间该年费免除。
其他经批准有资格直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法人、其他组织开户费暂免,每年缴纳年费3万元;
个人开户费1000元(暂免),年费1000元/年,若个人会员累计年交易量达到3000吨,则返还年费。
(四)服务会员,每年缴纳年费3万元;
(五)战略合作会员,年费暂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广碳所会员在从事相关业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十条 广碳所有权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会员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广碳所有权在做出处理决定的同时要求会员做出相应赔偿。
第三十一条 广碳所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而损害会员权益的,会员可以批评、建议,也可以向广碳所的监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碳所负责解释,广碳所根据情况及时修订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
CHINA EMISSIONS EXCHANGE
      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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