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CDM具有如下双重性, 必须满足如下合格性准则: 两类国家间碳
减排义务指标合作的政府行为,和企业间项目
碳减排量额度交易的
市场行为,发达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自愿参加, 项目须经各自政府批准应符合京都议定书规定的CDM的双重目的,应带来实际的,可测量的具有长期环境效益的GHG减排,
减排额外性:
CDM项目活动的减排量相对于无该项目时东道国的任何减排而言是额外的, 确保减排环境效益的完整性应符合公约缔约方大会通过的一系列
方法学问题的指南,
经核准的减排量CERs应符合特定的规则、标准与程序, 应接受独立审计和核实, 确保准确性、透明性、保守性和可追究的责任,
CDM项目活动的减排量应按有关条款规定从发展中国家东道国向发达国家参加国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