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野下碳资产担保的法律问题
(一)碳资产属于何种权利?
担保是一个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碳资产担保是否有效,首先要解决碳资产在法律上究竟属于何种财产权利这个前提
问题,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倒不是纯粹法理讨论,而是一个直接关系到碳资产担保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会被债权人接受的法律实务问题。
1.初始权利来源于行政许可
从其产生方式上看,企业获得的
碳排放配额来源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直接分配,核证自愿
减排量在主管部门备案后产生,相关权利均来源于行政许可。
2.财产属性的会计确认
碳交易市场开启后,碳排放配额就成为一种可货币化、可交易转让的资产,被赋予了商品的属性。初始权利来源于行政许可的碳资产,目前已被财政部2019年12月16日发布《碳
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9〕22号),从会计上确认为一种资产(财产):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重点排放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1489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核算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企业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关交易,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碳排放权资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这说明,碳资产在客观上已经成为一项财产权利。
3.《民法典》项下的民事权利谱系尚未涵盖碳资产
碳资产的权利来源于行政许可,本身是“公法”(行政法)上的权利,但财务会计上已经将其确认为一种财产,这样又具备了“私法”(民法)上民事权利的性质。
作为一项财产权利,“碳资产”又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哪一类权利呢?
按照《民法典》第五章(民事权利)的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包括:物权(第114条~116条)、债权(第118条~121条)、知识产权(第123条)、继承权(第124条)、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第125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第127条)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益(第126条)。
对照上述权利类别,碳资产从性质上看似乎只与物权最为接近。那么,碳资产是否就属于《民法典》上的物权呢?
《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遵循了“物权法定”原则,重申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应由法律规定(第116条),且物权客体必须是“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或“法律”认定的其他客体(第115条)。碳排放权以及核证自愿减排量,显然并非动产或不动产,目前中国也没有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颁布的“法律”对碳资产及其交易进行规范,因此,碳资产目前并不属于民法上“物权”。
也正是由于中国尚无“法律”一级的立
法规范碳资产,碳资产不仅不构成《民法典》上的“物权”,甚至也不属于《民法典》第126条所指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范畴。
4.碳资产的权利属性亟需立法明确
应该说,碳资产权益其实就是中国在过去十多年间为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绿色低碳发展而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新型财产权益,虽源于行政许可,具有类似专利权等经行政许可授予的无形财产权的特征,但又具有类似《民法典》上用益物权(如自然资源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的特征,是一项兼具“公权”和“私权”双重属性的特殊权利。
生态环境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机制设计,不仅规定了碳排放权的登记、交易等环节,也提及有关司法机关冻结、扣划碳排放权的保全或强制执行等事宜,这也使得碳权益更具有类似于银行账户存款、证券(股票或债券)的性质。
由于尚缺乏明确的立法依据,碳资产权益目前在中国《民法典》所列的民事财产权利谱系中找不到恰切位置,暂时面临“什么都不是”的尴尬局面。按照《民法典》,这一问题无法通过部门规章解决,而亟需通过“法律”一级的立法予以规范,从而奠定碳资产作为一项民事权益的法律基础、夯实碳资产作为可担保财产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