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金融(Biodiversity Finance)是指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可持续利用和恢复做出贡献的金融活动。随着2021年10月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在昆明成功召开,各国部长通过了《昆明宣言》,超过50家国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出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共同宣示》,将生物多样性金融的全球发展提上新的议程。
资金短缺是当前生物多样性金融发展面临的一大障碍,其根本原因在于生物多样性项目较强的公益属性,导致绝大多数的资金供给来源于公共部门,缺少对私营部门的经济吸引力。为探索生物多样性项目的可盈利性融资机制,本文参考国内外生物多样性金融发展的创新模式,以期为更多机构和主体参与生物多样性金融提供新的思路。
一、生物多样性金融的资金来源
根据保尔森基金会的统计数据,2019年全球用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资金约为1240-1430亿美元,远低于为实现到2030年保障生物多样性水平所需的7220-9670亿美元的资金需求,每年的资金缺口约为598-824亿美元。在2019年统计的生物多样性资金中,57%来自国内财政税收,20%来自自然基础设施投入,6%来源于生物多样性抵消机制。官方发展援助和可持续供应链提供的资金比例都为5%,而绿色金融产品提供资金仅占比4%。
虽然公共部门和慈善机构是生物多样性资金的主要来源,也是推动生物多样性金融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对于生物多样性领域来说,单纯的资金援助只是实现了资金的再分配,而机制建立和项目投资才是能够促进可持续盈利产生的方式。因此,为强化生物多样性金融的发展,要提高生物多样性项目的盈利能力,从机制和项目的设计出发,将生物多样性项目投资方的经济收益与项目产生的正社会效益相挂钩,实现投入与收益的平衡。对于此项工作,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可以分别从不同维度探索相应的创新优化机制。
二、公共部门的生物多样性优化机制设计
公共部门在此类机制的设计上具有制度上的优越性,可以通过明确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责任和义务来推动地方政府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例如在生物多样性抵消机制下(Biodiversity Offsets), 地方政府需要对经济发展过程中造成的生物多样性损失予以补偿,这样总体社会的生物多样性才会有净增长,或者至少不会有净损失。目前,全球已有42个国家设置了生物多样性抵消
政策,但是实际予以实施的却相对较少,不足20%。我国目前所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就是生物多样性抵消机制的一种体现。根据2007年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我国凡因各种原因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通过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政府筹集形成森林资源保护专项基金,以便进一步用于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类似地,我国当前正在推进的生态环保补偿制度也是公共部门探索解决生态保护责任权益
问题的一项探索。2021年5月,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对相关工作设置了进一步的规划。围绕国家生态安全重点,该意见提出要健全以中央转移支付为主的纵向补偿制度以及跨省的横向补偿机制,通过对口协作、产业转移、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促进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良性互动。例如在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下,黄河干流流域豫鲁段上下游的
河南省和
山东省达成协议,若该流域水质年均值在Ⅲ类基础上每改善一个水质类别,则山东省给予河南省6000万元补偿资金;反之,若水质恶化,则河南省给予山东省补偿资金。根据生态环境部统计,全国目前已签13个跨省份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对于助推我国主要流域上下游的绿色发展,优化生物多样性水平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国际上,除了开发者向公共管理部门直接补偿的方式外,各国还探索了“替代性费用”(In-Lieu Fee)以及生态银行(Biobanking)的机制,通过设置
第三方机构,间接完成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工作。其中“替代性费用”机制是指由一个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从开发者处获取补偿资金,用于开展损害发生后的生态保护相关工作;而生态银行则是更长时间范畴下的“替代性费用”机制,由生态银行主动评估并开展行动去修复、建立、保护生物多样性,以此积累形成抵消信用(offset credits),并在生物多样性损害发生时出售给需要购买的开发者。美国的湿地缓解银行5以及澳洲新南威尔士的生态银行便是上述机制的实际案例。
三、私营部门的生物多样性金融方案
我国金融机构在生物多样性金融方面也已开展了许多的实践探索。例如利用绿色金融工具,2021年9月,中国银行成功发行了全球金融机构首笔生物多样性主体绿色债券,规模18亿元,募集资金用于国内地区生态建设示范、山区生态修复、生态水网、国家储备林、低质低效林改造等多个具有生物多样性保护效益的项目。该债券分为人民币和澳元两个品种,期限均为2年期,其中10亿元人民币债券利率2.75%,10亿元澳元利率0.6%。
在地方绿色金融发展中,部分省市的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经验为绿色金融工具的创新提供了基础。通过GEP核算,地方建立起生态效益的经济价值测算方法与科学依据,由此可以量化生态系统保护工作所产生的经济价值。借助GEP核算框架,
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农商银行创新推出了全国首笔GEP贷,总额500万元,以GEP生态产品的使用经营权作为质押物,获取融资用于地方生态修复和生态经济发展,从而实现了生物多样性水平的维持与保护。
而在生物多样性金融的开发上,私营部门与公共部门的合作则是能实现效益最大化的必经渠道。世界自然基金会(WWF)曾在土耳其西南部Büyük Menderes河流域开展了一项水质提升项目,以缓解当地纺织产业造成的水域污染。该项目设计了可盈利的商业模型,通过帮助当地中小企业采用更为清洁的生产流程,节约水资源、化学试剂以及能源的使用,以实现降低生产成本和强化环境保护的双重收益。据估算,通过500-1200万欧元的初始投资,就可以为当地企业带来每年400-1000万欧元的成本节约。该项目采用一种混合融资机制,最大部分的资金来源于土耳其工业与技术部管理的一家开发性机构GEKA,可行性研究部分支出由产业链下游的买家和品牌商承担。此外,WWF还与当地银行达成了合作协议,为中小企业提供每户9-20万欧元的贷款,合计筹集了360多万欧元,用于支持企业的清洁化改造。
四、提高生物多样性金融可盈利性的建议
综上所述,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都已对生物多样性金融的发展进行了丰富的实践和创新。其中公共部门的税收、补贴、费用、捐赠等传统工具扮演着决定性的作用,是目前国内外生物多样性资金的主要来源。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融资工具也已在
市场中相继发布,包括绿色债券、绿色信贷、权益工具、众筹、风险投资等,同样将成为未来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支持。结合国内外生物多样性金融的具体实践,对于提高生物多样性金融的可盈利性,现提出以下建议:
公共部门要积极鼓励并推动生物多样性抵消机制的创新。政府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关键作用在于通过机制设置明确生物多样性保护过程中的权责。生物多样性抵消机制便能在明确权责的基础上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产生的效应予以经济化,有望通过政策的规范促进形成市场化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激励约束机制。目前我国建立的纵向和横向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已经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市场化发展提供了创新思路,对于后续土地、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政府部门还可尝试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土地占补平衡机制,通过发达地区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生物多样性资金投入,予以发达地区一定用地指标,从而激励跨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实践。此外,参考国际“替代性费用”和生态银行的机制,我国可探索推动相关规范的建立,助力生物多样性保护专业性市场机构的形成与发展。
私营部门提高对生物多样性的关注,通过良好的项目设计助力生物多样性的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对于农业、渔业、林业以及很多工业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也是保障其产业可持续性和避免经济性损失的重要途经。金融机构首先需要认识到生物多样性提高可为生态产品带来的经济价值,探索发行生物多样性债券、GEP贷款等创新产品,支持生态友好型项目和企业的发展。对于受生物多样性水平影响的企业来说,技术上的革新和商业模式的优化应当尽早提上议程,通过制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等方式,将生物多样性等因素纳入考虑范畴,为其业务发展建立坚实的可持续的基础。可以参考国际相同行业内企业的做法,将国际最佳实践与本地生态环境情况相结合,探索出独特的绿色生态友好型发展道路,从环境和社会层面持续提高企业价值。
NGO和学术机构在此阶段可在提高意识、强化协同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由于生物多样性金融的概念在我国提出的时间较短,在金融市场和各行业产业链中得到的关注相对较小,因此NGO和学术研究机构在此阶段所发挥的推广宣传作用极为重要,可以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推广为类似处境的市场主体提供企业发展的生态友好路径。参考WWF的项目案例,对于产业链上的中小型企业来说,虽然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其业务优化和成本节约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但大量的前期投资需求却导致其难以成为大部分中小企业的优先关注事项。通过NGO、学术机构以及市场化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协调,不仅能够在机制设计和资金供给方面达成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合作,极大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效益,扩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同时,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协同作用也将创造较大的经济和声誉价值,可以保障资金供给和投资可收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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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汇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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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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