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商业银行虽然在
碳金融业务领域方面做了许多尝试,但由于国内缺乏成熟的
碳交易制度和平台,国内商业银行对碳金融业务的参与非常的浅显和单一,主要以降低高能耗和产能过剩产业的信贷为主。
碳金融理财产品。2007 年8 月,
深圳发展银行正式推出国内第一只“二氧化碳挂钩型”本外币理财产品,挂钩在欧洲气候交易所上市、目前交易非常活跃的“欧盟第二承诺期的二氧化
碳排放权期货合约”。中国银行
北京分行和上海分行分别于2007年8月20日和8月27日公开发售“挂钩二氧化碳排放额度期货价格”的本外币理财产品。
CDM 项目贷款。国际金融公司向兴业银行提供了2500万美元的本金损失分担,以支持兴业银行最高达416亿元人民币的贷款组合,兴业银行则以国际金融公司认定的
节能环保型企业和项目为基础发放贷款,国际金融公司为整个项目提供技术援助。民生银行将节能
减排贷款与碳金融相结合,创新推出以CDM 机制项下的CERs作为贷款还款来源之一的
节能减排融资模式—“碳金融”模式,为寻求融资支持的节能减排企业提供了新的选择。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在“碳金融”方面虽有所动作,但都没有深入到核心部分。
首先,我国商业银行目前主要的碳金融业务是“碳贷款”,而鲜有涉及其他碳金融产品,低碳掉期交易、低碳证券、低
碳基金等各种低碳金融
衍生品在我国还处于空白。即使是“碳贷款”,我国的商业银行业也没有规避“碳贷款”风险的机制。CDM 项目投资属于项目投资的一种,而商业银行却没有发展“碳贷款”项目风险规避机制,更别说其他碳金融产品了。
其次,我国商业银行没有积极开展碳金融中间业务的业务,只有浦发银行参与到中间业务中,而浦发银行也只是作为财务顾问参与,核心中间业务业务没有涉及。“碳金融”的中间业务业务是指由《京都议定书》衍生出来的一系列碳排放业务,如对碳排放交易方的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咨询服务等。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我国的中央银行被排除在“碳金融”之外,中央银行具有国家机关的属性,如果参与其中,将会起到宣传、推广“碳金融”的作用。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具有可以执行财政
政策,起到发展碳金融的杠杆作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