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下全球碳交易市场的制度体系构建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全球
碳交易市场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制度基础。
碳排放权以碳产品或碳资产的形式存在,通过制度强制性约束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在赋权基础上使其成为具有商品特征的产品,同时因其稀缺性、价值性等特征,碳交易的市场前提得以形成。
《京都议定书》首先设立了总量控制目标,在2008—2012 年五年期间将发达国家(附件一国 家)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在 1990 年的基础上平 均减少 5.2%。不同的发达国家同意不同的目标。例如,加拿大同意比 1990 年温室气体排放水平 低 6%,那么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结束时, 加拿大的排放水平应达到 1990 年 排放量 的94%。总量控制目标的确定对建立碳
排放权交易市场至关重要,因为规定的总量决定了碳排放权 在碳交易市场的稀缺程度。
《京都议定书》建立了旨在
减排温室气体的三个灵活的产权交易机制———国际排放交易机 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这些机制的设立,使碳交易市场有了可交易的产品。
on Trading,IET)。国际排放交易机制是指一个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的减排义务的指标, 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并同时从允许排放限额(AssignedAmount Unit ,AAU)上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AAU是附件一国家根据其在《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承诺,可以得到的碳排放配额,每个分配数量单位等于 1 吨CO2 当量。
二是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联合履行机制是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同时在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AAU)上扣减相应的额度。联合履行机制适用于已有上限的发达国家,这种机制的起源是当时的转型经济体(Economics in Transition,EITs),如俄罗斯或乌克 兰,被分配了超额排放权,从而消除了减少整个经济体排放的动力。联合履行机制的项目主要包括:可再生能源项目,如风能、水电、生物质能;能 源效率改进的项目;帮助供应方能源效率提高的 项目;燃料转换项目;减少工业排放;煤矿、垃圾填埋场和工业废水中的甲烷捕获和再利用;植树造林。该机制使政府能够“交易”或更好地“交换” 根据《京都议定书》分配给他们的排放权。
三是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清洁发展机制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 级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ER),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下的减排承诺。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附件一国家为发展中国家(即非附件 一国家)的清洁技术提供项目资金,如风能和太 阳能。发展中国家能够通过低碳排放甚至无碳排放实现可持续发展,而承担这些项目的投资国家 (附件一国家)将获得
认证减排(CERs),这些抵免额是实现其京都目标的信用额度。CDM 为发展中国家的碳交易市场形成奠定了基础,这些 项目创造了发达国家可以购买和利用的信用额度,用来履行其减排义务,实现了由基金机制向交易机制、由罚款机制向价格机制、由司法制度 向市场机制的转变。虽然 CDM 在刺激发展中国家的低碳投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由于其规模有限,很难实现创造全球碳价的目标。迄今 为止,据估计,所有 CDM 项目每年可减少约 4.5亿吨 CO2 当量,与约 490 亿吨 CO2 当量的全球 排放量相比微不足道。
产权明晰是环境资源市场价格等于相对价格的必要前提,只要产权界定清晰,交易各方就 会力求降低交易费用,使资源配置到产出最大、成本最低的地方,从而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2-3]。国际排放交易机制是三个机制中唯一以配额为基础的机制,而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都 以项目为基础。这三种减排机制的核心是,只有明晰环境
问题中所涉及的产权问题,才能实现排 污权交易。这三种机制实现了减排国家之间的碳 配额以及减排国家和非减排国家之间的信用交易,将限额和交易与基准和信用系统相结合。
总量控制制度和强制性
碳减排市场的建立, 是碳交易和碳定价的关键。《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全球碳总量控制目标,规定了各个国家的配额 和强制性的碳减排额度,从而推动了《京都议定书》下强制性碳减排市场的建立。在总量控制制度和强制性碳减排市场的支撑下,碳价格逐渐与其稀缺性程度匹配。但是,《巴黎协定》因为没有 形成全球总量控制和各国减
碳配额的分配,后京都时代的全球碳交易市场逐渐走向低迷,碳
价格 在3 美元左右波动,与其稀缺程度严重偏离。只 有建立严格准确的总量控制制度和强制性碳减排市场制度,碳排放容量的稀缺程度才能在市场中得以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