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及其在制 度体系方面的探索
我国区域性
碳交易市场试点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五个重要节点,主要包括:2011 年发布《关于开展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2012 年 发布《温室气体自愿
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3 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发展碳
排放权 交易制度,2016 年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 的指导意见》,以及 2019 年应对气候变化及减排职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至生态环境部。
2010 年 7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组织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这成为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的开端。2010 年 10月 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首次正式提出“建立和完善主要污 染物和碳排放交易制度”,这是我国首次正式提出碳排放交易制度。2011 年 10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意“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湖北省及
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2 年 11 月 26 日确立了第二批 29 个国家低 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首批的七个碳交易试点的交易机制以碳排放强度为基础,为随后进行第 二批低碳试点和建立全国碳交易机制积累了交 易数据和交易经验。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2 年 6 月印发的《温 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2 年 10 月印发的《温室气体 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构建了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整体框架和系统性规范,为构建强制性
碳减排市场提供了必要的补充。2013 年 11 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要求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在 2015 年 12 月召开的巴黎气候大会上,习近平主席强调中国将建立全国碳交易市场,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应对气候变化。2016 年 1 月 11 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将
石化、
化工、建 材、
钢铁、
有色、
造纸、
电力、
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并对企业历史碳排 放进行核算,为碳交易市场的配额分配提供数据支撑。碳交易市场的组织体系、资金技术和市 场制度的顶层设计不断完善。2016 年3 月,《碳排 放权交易管理条例》被国务院办公厅列入立法计 划预备项目。
2016 年 8 月31 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发展各类
碳金融产品,促进建立全国统一 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定价中心,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 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
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和 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碳金融市场的产品创新促进了碳交易市场制度的完善, 有助于发挥金融在碳排放容量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
的作用。在制度推进的同时,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实践 在制度创新的保障下落地并开始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于 2011 年宣布了七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城市。试点排放交易计划因城市和地区而异,在限额和目标部门方面有所不同,通过创建几个不同设计的试点交易系统并总结经验,从而为实施独特的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计划提供坚实的基础(见表 1)。
2014—2019 年,七个试点城市碳交易市场配额成交量分别约为 2 000 万吨、3 000 万吨、6400 万吨、6 740 万吨、7 748 万吨、10 282 万吨二氧化碳,年均复合增长率约 32%,成交量逐步扩 大,场外交易成为重要组成部分。各试点市场均允许可以分为场内、场外市场。以北京市为例,场外交易的重要地位日渐突出。2014 年、2015 年, 场内外交易量基本持平,场外交易量略高于场内交易。而2016 年以来,以场外交易为主,2018年度场外交易量占总成交量的 63.73%,2019 年度场外交易量占总成交量的 56.16%。
目前我国试点碳交易市场已经运行近十年, 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总量和强度都实现了下降。地方碳交易试点推进了碳交易产品的丰富,取 得了较好的减排效果,为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积累了经验。例如,北京市碳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数量多、范围广,纳入高校、医院、政 府机关等众多公共机构;碳交易市场产品体系丰富,包括配额市场和众多产品构成的抵消市场。其中,抵消产品既有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还纳入了林业
碳汇项目、“我自愿每周再少开一天车”活动等多种方式产生的经审定的碳减排 量;实行交易价格预警,超过 20~150 元/吨的价 格区间将可能触发配额回购或拍卖等公开市场操作程序。在七个市场中,北京市是唯一一个要 求对制造业和服务业现有设施进行年度绝对减 排的试点城市,这些行业的公司每年将获得更少 的配额:从 2013 年的 98%平均排放量开始到2015 年下降到 94%。其他区域的碳排放交易体 系不要求绝对减排,但要求降低单位工业增加值的碳排放强度。深圳市和天津市允许个人投资者 和金融机构等不在碳排放交易范围内的实体参 与交易,从而导致交易频率更高,但价格波动也 更大。在覆盖范围方面,我国区域性碳交易市场试点仅针对二氧化碳,覆盖了一个城市或省市 总排放量的 40%至 60%,适用于电力和其他重 工业,如钢铁、
水泥和石化。
我国的区域性碳交易市场试点,在配额分配制度方面不断创新。我国分配配额的标准方法是基于过去几年历史排放数据的祖父法,同时考虑行业特征和减排成本。在大多数情况下,限额是排放强度上限。天津、上海、湖北等地为了价 格管理和成本控制,会预留一定的配额。同时,在 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和广东试点中,拍卖可以作为小部分配额的补充方式。未来,深圳计划 将比例增加到全面拍卖。湖北的独特之处在于其保留 20%的初始配额用于早期行动奖励。
我国的区域性碳交易市场试点,探索了多元化的碳金融产品。随着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我国碳金融产品不断丰富,碳资产融资产品有
碳配额 质押、碳减排量质押、碳债券、碳配额回购交易等;碳金融衍生服务有
碳资产管理服务、
碳市场信息服务、碳市场咨询服务、碳市场指数和
碳信用评级等。例如,2014 年 5 月 8 日,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发行 10 亿元人民币 5 年期的中期票据,浮动利率部分与 CCER 收 益挂钩,浮动利率的区间设定为 5BP~20BP(基 点)。中广核“碳债券”最终发行利率为 5.65%,较同期限 AAA 信用债估值低 46BP,成为中国首支碳金融
衍生品,对于其他涉及 CCER 或配额的项 目有借鉴意义。2014 年 9 月,湖北宜化集团以210.9 万吨碳配额作为质押担保,获得兴业银行4 000 万元质押贷款,用于企业减排改造。评估 标准为每吨碳配额
价格 23.7 元,湖北碳市场开 市以来的二级市场平均价格乘以通用贷款系数0.8,最终确定贷款额为 4 000 万元。
这些区域性碳交易市场制度体系的试验和创新,为全国碳交易市场制度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很好的示范和经验,为全国碳交易市场制度体系 的构建奠定了基础。在我国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 制度体系的设计中,还引入了抵消机制,开发出各种自愿核证减排机制,使自愿减排市场产品得以进入强制性减排市场,提升了区域性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不同的试点区域,在制度体系设计中方法有较大差异,通过比较不同制度的绩效, 可为全国性碳交易市场制度建设提供较为充足 的数据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