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10 17:37 来源: 易碳家期刊
2.基于历史排放强度的配额核定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供热企业(单位)和火力发电企业在
A
=(P电*I电+P热*I热)*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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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A为企业排放设施的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P电为核定年份设施的供电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P热为核定年份设施的供热量,单位为吉焦(GJ),若相关单位不能提供经过第三方核查的供热量计量数据,则由市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不同燃料供热设施的效率情况进行核定;
I电为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设施供电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的平均值,单位为吨二氧化碳每兆瓦时(t-CO2/MWh);
I热为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设施供热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的平均值,单位为吨二氧化碳每吉焦(t-CO2/GJ);
f为控排系数,取值见附件。
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按所属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进行核定。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公式如下:
N
= Q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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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N为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Q为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对应的活动水平,包括主要产品的产量/产值/建筑面积等;
B为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所属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取值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