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碳交易制度体系解读

2014-10-10 18:25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中国碳交易网讯:国际碳交易主要是基于三种交易制度上的安排:排放上限与交易制(Cap and Trade)、排放基线与信用交易制(Baseline and Credit)和排放抵补交易制(Offset)。顾名思义,排放上限与交易制是在首先确定一个国家或区域总量排放限额的基础上,对以产业或企业为单位的营运主体进一步分配排放限额的制度,在营运主体实际减排的过程中,如果减排额小于配额,剩余的配额则可在碳交易市场上出售,如果减排额大于配额,不足的部分则需要从市场上购买不足差额。排放基线与信用交易制不规定一国总量上的配额,而是基于每一减排主体主管机构事先确定一个排放基准,经过可核查的程序,如果实际减排量小于基准排放量,差额部分作为减排信用量予以出售。排放补换交易制主要适用于新增设施或扩厂而增加的排放量,其新增排放需求应向既有排放者购买排放减量信用,以抵补其增加的排放量。三种交易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均有实施的案例。例如,欧盟2005年实施的“碳排放交易机制(ErrS)”属排放上限与交易制,1982年美国实施的“铅污染减量计划”属基线与信用交易制,美国1977年依据清洁空气法针对主要空气污染物而实施“排放信用交易”则属排放抵补交易制。

        《京都议定书》考虑到各国在国情和发展阶段上的差别,为了实现减量的总目标,提出了“共同但有差异责任”的原则和多样化的执行机制,包括排放交易(EM)、共同执行(JI)、清洁发展(CDM)等三类减量机制。排放上限与交易制是现行国际碳市场规制的基本形式。除了上述现行国际上最主要的碳交易市场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EMETS)采用的就是这一形式,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新墨西哥州,加拿大的安大略、不列颠哥伦比亚和魁北克三个省共五个省份决定于2012年设立二氧化碳排放交易市场也属于这一类型。共同执行(J1)是据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UNFCCC),其附件一国家透过协助其它附件一国家执行减量计划,而将该排放减量单位(EURs)计人该国家减量目标,当作该国减量措施的补充。

       清洁发展是《京都议定书》三种机制中唯一涉及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碳交易制度体系,在国际碳交易中比重较大。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资金、技术帮助暂不承担减排任务的发展中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来获取核证排放量。清洁发展机制是一种融资机制,能够使发达国家以最小成本方式实现温室气体限控和减排义务。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通过CDM项目可以获得部分资金和先进技术,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最终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协议》的目标,这对双方来说是一种“双赢”的机制。

       多样化的减排机制反映了不同国家多样化的经济发展层次和利益需求,同时也反映了国际上希望以一种合理的市场经济方式促进温室气体的可预期的下降,这种理念也应是我国未来减排机制设计遵循的价值取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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