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绿色金融
政策执
行情况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定期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检查发现违规
问题的,应当依据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绿色金融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落实激励约束措施,完善尽职免责机制,确保绿色金融持续有效开展。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公开绿色金融战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绿色金融发展情况。借鉴国际惯例、准则或良好实践,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对涉及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影响的授信或投资情况,应当建立申诉回应机制,依据法律
法规、自律管理规则等主动、及时、准确、完整披露相关信息,接受
市场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合格、独立的
第三方,对银行保险机构履行环境、社会和治理责任的活动进行鉴证、评估或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