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易碳家了解到,任何一项新的制度的推行必然会与原有制度或者相关制度产生冲突、衔接和融合的
问题。每一个制度都有其相对独立的制度结构,不同的结构决定了其不同的作用机理,其对经济生活也有独立的作用。
新制度的引入所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再分配必定会对现存制度或者其他相关制度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正面的,能够产生制度融合和互补,进一步提高整体的制度效率;也可能产生制度冲突,带来的是制度互损和消耗,最终降低整体制度的效率。从制度融合和冲突的视角看,一项有效的制度安排能使制度产生有效融合,最终提高整个经济、社会或者生态效益。
碳交易制度的建立作为一项全新的拟制制度,其建立必然会产生与原有的制度和相关制度的冲突。目前主要是碳交易制度和碳税制度衔接,碳交易制度和清洁发展机制制度的融合。解决这两个问题将是碳交易制度效率体现的关键。
碳交易制度和碳税制度
碳交易制度和碳税制度是目前两种讨论比较热烈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很多专家也就中国是该实行碳税制度还是碳交易制度的问题展开了争论。这两个制度在作用机理上存在巨大不同。碳交易制度运用
市场交易使资源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原理达到
减排的效果。而碳税则是一种命令—控制式的制度模式,通过政府以征税的方式增加
碳排放的成本,来抑制碳的排放量。两种制度各有优缺点,碳交易制度更能体现成本优势,具有市场推动性,其刺激性更大,但是制度相对复杂,管控、监管成本大;碳税制度直接快速,但缺乏刺激性,企业在被动接受过程当中,创新和减排动力不足。从国际经验来看,碳交易制度是绝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方式,其在减排的持续性、刺激性上要明显强于碳税制度。但是从实践来看,碳税制度完全可以作为碳交易制度的一个有效配套制度。在这一方面英国的气候变化税制度值得我国借鉴。
气候变化税是英国“气候变化计划”中提出的一项实质性
政策手段。计税依据是使用煤炭、天然气和电能的数量。使用可再生能源可减免税收。其主要目的是提高能源效率和促进
节能减排投资。该税种一年大约筹措11—12 亿英镑。其中绝大部分以减免社会保险税的方式返还给企业,一部分作为节能投资的补贴,另外一部分归入
碳基金。对于能耗较高的企业,企业可与政府协商达成
碳减排协议,明确到2010 年的减量目标,可减免80%的气候变化税。英国这种税制设置,一是可以通过税制机理提高能源效率,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并最终起到减排作用;但更大的一方面,气候变化税作为一种政策工具,可以使得更多企业参与到碳交易市场中来,承诺减排能减免80%税收,另外气候变化筹集的碳基金,可以作为碳交易制度的配套资金,为碳交易制度的检测、管控、测算提供资金支持,最终促进碳交易制度的完善和高效。
借鉴英国的经验,中国在开展碳交易制度时可以把碳税制度作为配套制度。以税收制度的强制性,加强构建碳交易制度的力度,并增加调控的张力。
碳交易制度和清洁发展机制制度
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三种减排机制的一种,即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通过项目所体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可以由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完成在《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中国目前已经是世界上最大的
CDM容量国家,也是发达国家争相争夺的市场。中国也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的程序、主管机关、审批机构。尽管存在着价格波动过大、项目周期长、程序复杂等种种问题,但是中国的清洁发展机制市场也有条不紊地开展着。
但是清洁发展机制的原理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关于碳排放的贸易,是一种基于项目的交易。随着中国国内碳交易配额市场的建立,如何衔接这两个市场将是一个值得研究、同时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易碳家认为,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下一种特定的履行方式,在《京都议定书》生效后其存续性存在质疑。同时目前包括欧盟在内的碳交易市场对于清洁发展机制提出了更苛刻的要求,要求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发展中国家也必须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否则其将不承认从这些国家的清洁发展机制中获得碳减排额。可见由于种种不确定性,中国的碳减排的重心应是自身国内碳交易市场的构建。清洁发展机制可作为一种辅助措施,以吸收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减排技术。同时在中国碳交易市场相对成熟阶段,我国中西部地区可以开展国内的清洁发展机制。发达地区帮助相对落后地区改进减排技术,提高减排能力,来取得相应的减排配额。这样最终能使整个区域达到整体减排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