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企业
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配额分配、金融服务支持等具体规定由省发展改革、金融部门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碳排放配额,是指政府分配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二氧化碳排放的量化指标。1吨配额等于1吨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二)新建项目配额,是指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新建项目碳排放评估报告核定新建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度碳排放量,并据此发放的配额。
(三)
市场调节配额,是指政府为应对碳排放市场波动及经济形势变化,用于调节
碳市场价格,预留的部分碳排放配额,其数量为现有控排企业和单位配额总量的5%。
(四)中国核证自愿
减排量,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所产生的核证减排量。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