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
CDM)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之《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所规定的三种灵活机制之一,也是唯一一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可以共同实施的碳
减排交易机制。CDM有两个目的:一是帮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的温室气体减排承诺;二是帮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并实现《公约》的最终目的。
CDM是一种以项目为基础的机制。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开展和实施
CDM项目最多的国家之一。自2005年2月16日《议定书》生效以来,中国CDM项目呈迅猛增长之势,以每天1~2个的速度开发出来。截止2008年8月29日,中国政府已批准了1444个CDM项目,其中260个已在执行理事会(EB)成功注册,占全球注册项目总量的22.59%。中国已在EB注册项目的可核证减排量(CER)签发量达6400多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占全球总量的34.98%。
技术转让对于《公约》和《议定书》目标的实现非常关键,也是多年来《公约》和《议定书》下谈判的重要议题之一。《公约》和《议定书》都指出了发达国家要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温室气体减排技术。中国开展的CDM项目是否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技术转让?CDM项目中的技术转让存在什么
问题以及如何应对?这些都是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为此,我们选取了截止2008年5月1日中国在EB注册的所有202个CDM项目开展技术转让问题研究,对这些CDM项目的技术转让情况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何加强CDM项目技术转让的
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