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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网讯:由于《议定书》和EB都没有对技术转让给出确切定义,
CDM项目设计文件(PDD)中的技术转让描述和解释也各有差异,本研究中的技术转让统一基于如下三个内涵和标准判断:“外”(设备和设计等来自国外)、“新”(对中国而言是先进的新技术)、“能”(获得运行与维护设备的技巧和知识的能力)。
基于以上定义和相关分析方法,对所有中国2008年5月1日前已经在EB注册的202个
CDM项目分析的结果如下。
第一,目前中国已经在EB注册的CDM项目严格来讲均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技术转让,所谓的“技术转让”只是技术载体-设备的转移,只能等同于技术和产品贸易,远远没有实现“发展中国家通过做CDM项目可以获得先进技术”的预期目标。我们所进行判别的三个标准,只满足了“外”、“新”层次,对于“能”还差距甚远。具体表现在:首先,单从项目设计文件(PDD)描述来看,提到有技术转让的CDM项目不到项目总数的40%;其次,即使在PDD文件中提到有技术转让的这40%的CDM项目,根据实地调研结果来看,其中约2/3只是设备输入,而且设备购买也是一般商业价格,基本没有优惠;第三,剩余1/3所提到的有知识和能力培训的项目,也只是简单的设备运行与维护培训,没有实现核心和关键技术的运行与维护技能输入,更谈不上设备的制造技术转让。
第二,从CDM项目类型来看,已有的所谓“技术转让”,或者确切地说有国外设备输入及简单运行培训的项目,主要是非二氧化碳类CDM项目,如N2O、HFC-23、煤层气等;对国内
节能减排能够产生较大协同效应的能效提高、可再生能源类CDM项目“技术转让”水平很低,即使有,也只是少量设备输入。另外,同一项目类型中,“技术转让”状况差异也非常大。
第三,除CDM项目类型外,CDM项目中“技术转让”水平还与企业经济规模、企业性质、信息可获得性、当地
政策规章有一定关系。经济发展水平高、信息获得充分、政策体系完善地区大企业的CDM项目“技术转让”水平相对较高。例如,实地调研中普遍感到大型国企较中小企业在CDM项目谈判时更注重技术转让
问题。
第四,中国CDM技术转让输出国主要是欧盟、美国、日本。其中,欧盟向中国的技术/设备出口主要集中在可再生能源,特别是风电和生物质CDM项目,通过CDM项目出口可再生能源设备占到欧盟出口中国设备总数的80%。欧盟在能效提高CDM项目类型中技术出口很少,远远低于美国和日本向中国的出口。
第五,从国际比较来看,中国CDM项目“技术转让”比例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基本相当,为30%~40%,高于印度。但是,菲律宾、泰国和印度等国正在通过改善国内规章消除壁垒促进技术转让,已经有一些成功案例。
第六,现有国际机制和国内规章制度下,技术转让通过CDM项目难以真正实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