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CDM项目中技术转让的壁垒及原因分析

2014-10-11 15:18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中国碳交易网讯:通过CDM项目没有实现预期的技术转让,原因是多方面和深层次的,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技术供给侧存在着技术转让的严重壁垒考虑到市场竞争等各方面原因,发达国家技术拥有者过渡保护技术专利,实行技术市场垄断,对技术转让设置重重壁垒,而且这些壁垒有隐蔽性强的特点。以实地调研中的某风电CDM项目为例,外方在项目实际运行过程中对核心控制系统设置了用户名、权限和锁,中方员工根本无法掌握核心技术的运行和维护。再以某N2O类CDM项目为例,合同中要求处理N2O的催化剂用完后的残渣必须运回原技术输出国,以避免中国企业通过分析残渣了解催化剂的成分,进而掌握该技术,技术扩散和转移更无从谈起。

       技术供给方政府政策缺失也是导致技术转让难以推进的重要因素。出口国政府没有制定鼓励技术转让的政策,包括对转让技术的企业予以国家补偿等,使得技术拥有者绝不可能以优惠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温室气体减排技术。其结果,一是发达国家技术拥有者根本不转让技术;二是由于技术成本甚高,大多数中国业主只能选择相似的中国技术作为替代。

       技术需求侧自身也存在着技术转让的障碍除了技术供给壁垒,技术需求侧自身的原因也不容忽视。具体表现在:

       第一,缺乏明晰的技术需求清单。中国虽然已有一份技术需求清单,但与企业真正需要的技术还有一定距离,特别是针对某一类CDM项目到底希望从哪些国家获得哪些方面的什么技术还不够具体。

       第二,技术需求动力不足。从企业层面看,一是CDM项目的业主只是技术的使用方,很多业主只关心设备的使用,而不关心如何制造设备,这就从根源上造成了由于需求拉动不力,很难促进关于产品制造、生产方法或提供服务等的系统知识等的转让;二是技术需求与经济发展水平、企业产值等密切相关,大多申请CDM项目的企业只将资金作为其唯一目标,而对技术转让要求比较低。

       换言之,CDM不是由技术转让驱动的,而是由成本和CERs收益驱动的。国家和企业两个层面需求不同,国家层面以获得技术、长远利益为目标,而企业层面更多以吸引外资为主要目标。这就造成国家在国际上高喊需要技术转让,而国内没有后力跟劲的局面。第三,技术需求制度不力。尽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应促进有益于环境的技术转让”作为许可条件之一,但缺乏有关技术转让的优惠和惩罚具体措施,而且,事实上国家在审核和批准CDM项目时没有针对技术转让做任何具体或约束性规定。

       CDM机制自身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技术转让除以上技术供需双方的问题外,CDM机制本身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技术转让。例如方法学瓶颈。很多情况下,技术转让的机遇在无CDM项目方法学领域没法实现。多数接受访问的机构认为,中国碳市场对开发新的方法学是有益的,但开发新方法学的障碍也是同时存在的,一是新的方法学一经EB批准,马上成为公共产品,很难收回投资成本,因此很少有买家为了做某个CDM项目而投资开发新的方法学;二是开发新的方法学所费时间较长。再有CDM项目的额外性规定有时也限制了某些类型CDM项目的开发和技术转让,如,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的颁布、一些区域政策要求水泥厂余热利用等政策的实施都使这些领域CDM项目额外性大大减弱,使这些类型CDM项目不好再做,因而也就不能通过开展这些类型CDM项目实施技术转让。

       中国CDM市场需要一个过渡期,在这期间供需双方都能够产生技术转让的动力,项目也可由“易达到的(低端)目标”转变为“高端目标”。然而,从已经认识到的障碍看,很难相信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就能够有效及时地操纵CDM市场的过渡期。相反,市场途径/机制要与国家法规和政府间合作相结合,且重点在于国内外共同推进,制定激励政策、进行能力建设、促进技术转让以及规章制度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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