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必须站在历史的高度,对我国当前所处发展阶段有正确的认识,对经济增速的正常放缓有正确的认识,提高对经济增速放缓的容忍度;必须处理好“稳增长”与
节能减排的关系,坚持节能减排不放松,力度不减弱。在具体的
政策措施方面,可以重点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制订合理发展目标。要适当下调各级政府的经济增长目标,同时避免下级政府在上级政府制订的增长目标上层层加码;二是完善政绩考核体系。要调整当前的政绩考核方式,破除对GDP的迷信,降低经济增长在政府考核中所占的地位,将节能减排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并不断提高其重要性;三是严格把关项目审批。中央政府要严格控制对高能耗和高污染项目的审批,同时严厉制止各级政府为保增长而忽视节能减排,盲目上马高能耗高排放项目的行为。
促进设备升级换代
经济增速放缓的一个重要影响是对高耗能高排放产品的需求下降,这为相关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推进设备升级换代提供了契机。各级政府要多策并举,多管齐下,推动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加速技术和设备升级。一是要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在
市场需求下降,企业经营压力大的情况下,中央财政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避免市场出现大幅波动给企业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同时,资金安排使用与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
问题。各地区也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二是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本着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企业技术水平的原则,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不能适应市场需求的落后生产能力。三是要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要更加重视节能减排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开发,集中力量攻坚一批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高新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要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落实并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
政策引导要优先考虑节能环保行业
在经济增速放缓时期,为避免经济硬着陆,政府必然会推出一定的稳增长政策来保持经济平衡发展。各级政府在推出政策时,一定要优先考虑节能环保行业,避免新增投资大量进入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其一,要加大对节能环保行业的支持力度。一方面,在项目审批时,适当向节能环保行业倾斜。另一方面,对于已经通过审批的节能环保项目,完善价格、收费和土地等方面的政策,在财政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积极拓宽其融资渠道。其二,要提高新建项目节能、环保准入门槛。严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完善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其三,要避免新增投资大量进入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对违规在建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同时,对于违规项目,要严格审查其资金来源,严肃处理违规贷款。
着力推动国内企业提高节能减排技术标准
与中国经济增速下滑相伴随的是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和贸易争端多发。绿色壁垒是西方发达国家常用的贸易保护手段,也是我国企业需要面对的重大挑战。要应对这一挑战,政府需要采取一定的政策措施推动国内企业提高节能减排技术标准。一是政府要加快节能减排的标准制订。加快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加快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尾气排放标准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制订和修订,扩大工业设备、家电照明和信息通信等领域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范围。同时,鼓励地方制定更加严格的单耗、能效和排放地方标准,推动节能减排标准的国际协调和统一。二是要严格执行现有技术标准。严格执行
钢铁、
水泥等高耗能行业节能设计及用能设备能效标准,沿江、沿海地区水污染防治全面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同时,加强节能减排产品
认证和检测能力建设,强化产品认证,扩大节能产品能效标识范围,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