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实现
碳汇交易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制约碳的排放,如果只是国际或企业的自愿行为,那无法保证碳汇的交易价值。无法形成有效的市场。从目前的情况看,世界上最大的
碳排放国家——美国拒绝加入《京都议定书》,碳汇交易的国际市场远没有形成。从国内看,我国也没有相应的限制碳排放的国内法,国内的碳汇交易也只是个人与企业的自愿行为。
碳汇交易,不可回避的
问题是必须进行碳汇的计量和监测。IPCC发布的相关指南中提供的计量监测参数多来自欧洲和北美,国际上采用的土壤分类系统的默认参数与我国也有有较大差别,这些国际标准很难直接应用于我国。如果按照国际规则操作,难度太大,因此我国《造林项目碳汇计量与监测指南》出台的目的就是开拓中国自愿
减排市场的标准。按照与国际接轨的技术要求开展碳汇造林项目产生的碳汇具备了交易的潜质。但并不是所有的碳汇造林都可以产生能在国内外
碳市场交易的碳汇信用额。目前全国确已有10家机构具备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森林碳汇计量与监测资质,但相关的交易政策还未出台,
认证、注册的相关规定也正在制定、完善中。在国内林业碳汇交易还没有成熟的市场监管机制。由此碳汇交易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
1990年美国颁布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其中提出了三种分配方案:公开拍卖、固定价格和免费分配,最后美国采取了免费分配的方式。欧盟也同样采取了同样的方式。但免费分配方式似乎对于排放量本来就少的企业或新设立的企业并不公平,因为排放量大的企业凭借其“高污染”反而获得了较多的配额。免费分配也使得企业的一部分排放是在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取得的,仍是将这部分的生产成本外化,仍未达到权力与义务的统一。不仅如此,分配的权利使得相关政府官员又增加了一个设租寻租的途径。固定价格和公开拍卖也存在各自的缺陷,例如会增加企业的交易成本、容易造成信息的不对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