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契约,俗称合同、合约或者协议。契约是一个古老的法律概念,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相当完备的契约制度。进入自由资本主义萌芽时期后,霍布斯、卢梭等自然法学派都以社会契约论来解释国家的起源
问题,并在此基础上阐述基本的国家设计理论,由此把契约观念推崇到了顶峰。他们将西方自然法和契约观念相结合,否定神权至上、君权神授,主张天赋人权、主权在民。认为政府(广义上的)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政府的权力来自于民众,民众通过让渡一部分权利给政府而与之达成契约,委托政府作为广大民众的代表来维护广大民众的公共利益。这样可以避免因为民众各自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实施自力救济的混乱,又能集中广大民众的力量来解除个人力量不足时难以应对的尴尬。
因此,政府应在人民授权的范围内活动。人民对政府的授权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证书,其实是民众与政府之间所达成的契约表现形式。所以,政府(包括立法、司法、执法等等)应在宪法赋予的权力范围内行使权力。与此同时,民众需履行遵守法律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政府也须切实履行其职责,如果因政府未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职责,那么政府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基于契约的平等而来的,权利与义务相互统一。
政府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与其权力相对应的责任。政府的职责就是为广大民众谋福利,维护公众的公共利益、保护公众的自由与权利。在环境问题上也是一样,环境问题产生之前,发展经济、保障民生是政府的主要责任。但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恶化、资源枯竭严重威胁到广大民众的生存及发展。此时,保护环境与资源,让民众生活在舒适的环境中已经成为广大民众的公共利益,政府理所当然应当承担起与之相对应的责任来。因此,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遵循经济社会的低碳发展,成为政府管理的当然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