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环境质量成衡量煤电超低排放是否必要的根本依据
1、改善环境质量是衡量煤电超低排放是否必要的根本依据
环境保护不仅是一种理念,也是生活常识,更是科学,仅靠环保理念、热情、决心,靠“污染物不排放比少排放好,少排放比多排放好”的直觉是不行的。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及PM2.5等在大气化学的作用下会发生复杂的化学反应,对于燃煤电厂这样的高烟囱排放源来说,受空气污染气象特征、大气化学及环境中污染物组分浓度的影响,某种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变化并不与其在环境质量中浓度变化成线性关系。因此,必须首先从本源上弄清楚超低排放到底对环境空气质量能改善多少。可以粗略地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分析。从宏观上看,全国或者一个区域的燃煤电厂实现超低排放对全国或者区域的环境质量会改善多少;微观上是分析一个具体的电厂或者机组对环境质量的改善作用。在已经明确电厂位置、排放要素以及污染气象特征的情况下,一个具有大气环评资质的单位按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就可以做到分析这两个层面的情况,这也正是区域环评、规划环评的基本内容。对一个具体电厂的分析更为容易,因为每一个电厂都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都要预测电厂大气污染物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很容易估算出超低排放所减少的排放量对环境质量改善的程度。
以加拿大某市雾霾成因研究来看,离该市中心约40km范围内有7座火电厂(其中4座燃煤电厂),排放的PM2.5、SO2、NOx占污染源总排放量的比例分别为18.5%、69.3%、43.8%,模式预测结果表明,在城市中11个空气质量监测点上的PM2.5浓度增量为1-1.5ug/m3,占总污染源造成的浓度份额为2%左右。而商业与居民排放占20-70%,其他污染源占5-60%。由于当地空气中氨含量充沛,有利于二次颗粒物的形成,火电厂对PM2.5的贡献80%以上是由硫化物和氮氧化物转化形成。
从宏观上看,按《排放标准》编制说明测算结果,燃煤电厂烟尘达到现行排放标准年排放量为113万吨(实际达标排放量远低于此),如按一半电厂降到5mg/m3计算,则年排放量仅为66万吨,这些
减排量对全国环境质量的影响虽然需要通过环境质量评价模型估算,但与我国数以千万吨计的颗粒物年排放量相比,以及从单个电厂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分析中,可以得出其消减幅度是难以察觉的结论。初步估算,如果全国一半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按照平均投资水平需在现有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额外再投入600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年运行成本在现有环保成本的基础上再增加300亿元以上。一个电厂投放入几千万乃至数亿元、全国每年需要几百亿元的运行成本来获得这种难以察觉的改善是极大的浪费!
当然,对于特定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区或在特定气象情况下需要超低排放,这也正是研究超低排放在特殊情况下应用的必要性所在。但是,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要求,有必要采用巨大的设备投入吗?为什么不可以在特殊情况下采取调整运行的方式甚至临时停运的方式?美国对于烟气脱硝曾经采用过季节性控制的方法,对我国当前的污染控制是个启示。我们从大量的报道中只看到了污染物排放浓度或者绝对减排量减少了多少,反而看不到环境质量到底改善了多少的报道,不以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的措施,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疏忽”!
2、与时俱进,以“最佳可行技术”作为超低排放的依据
“最佳可行技术”(BAT)经过长期生产实践被全世界证明是有效控制燃煤电厂常规污染物的最佳方法。燃煤电厂的污染控制是由一系列科学技术构成的系统工程,忽视整体效益、片面追求更低排放量的治理技术的做法是不可取的。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排放标准的制订原则仍然是坚持环境、技术、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而且国家环保部门也有专门的技术路线的规定。最佳可行技术是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环境的要求发展而发展的,尤其是针对灰霾环境
问题和中国燃煤电厂当前污染物排放特点要与时俱进。大量实践证明,PM2.5是复合型污染,而且一次污染物转换为二次污染物对灰霾的贡献要显著大于烟尘排放的直接影响,在燃煤电厂烟尘排放限值明显低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情况下,就应当允许对三项污染物的总量加和进行考核,即要求超低排放时,可以将气态污染物的减排替代烟尘的减排,达到既有利于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又有利于经济地控制污染物排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