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煤电超低排放发展之路在何方?

2014-10-11 21:48 来源: 上海节能信息网

解读煤电行业实施超低排放应注意的问题
      四、超低排放应注意的问题

      1、更高要求的超低排放不宜在现役电厂中盲目推行

       对煤电企业规定的一般性情况下的排放限值是依据“最佳可行技术”(也即环境、技术、经济相适应)的原则来制订的,而特别排放限值已是按照“环境优先”原则来制订的。且我国《排放标准》的每次修订基本上都对现役电厂提出新要求,近几年企业花费巨资进行了多次改造。如果再轻率提出实施超低排放改造要求,从全社会高度看环境效益极小、经济代价太大,必须慎之又慎。从理论上讲,污染治理政策制定的基本原则首先是从对环境质量影响最大(而不是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污染源着手,当污染源对环境质量影响相差不大时,应先从污染控制边际成本更低的污染源开始治理。针对我国灰霾污染,这一基本原则在绝大部地区仍然有现实意义。当一个地方通过环境质量评价确认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仍然是环境影响的主要原因时(此种情况极少),需要进一步超低排放时,可以通过政府与企业通协商方式或者开展探索性试点,取得经验后修改排放标准加以强制推行。

        2、鼓励企业积极采用低费用或者无费用的超低排放技术和方法

       一些电力企业和环保产业、科研机构为了自身市场竞争战术或者发展战略的需要提出并实施了超低或者近零排放的做法,如果不损害社会利益或者第三方利益则政府不应干预,但是如果影响了规则或者社会利益政府则应当干预。如果说经过严密论证一些特定的超低排放的电厂建设是合理的话,那么大面积没有进行严密科学论证的电厂超低排放则是会影响全社会利益的。世界和我国大气污染控制的经验都证明,一方面加大环保要求会增加排污企业负担降低经济活力,但另一方面会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减少环境损失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经济增长,总收益的大小取决于污染控制的时机和力度的大小。全社会的效益只能是在合适的污染控制水平中实现,像一些为了单一追求超低排放效果,过度增加污染投资、增大污染控制成本的做法,造成投入产出比过低,甚至成为无效经济活动,对环保产业也是很大的损害。通过单位污染物控制边际成本的比较可以较容易判断出是进一步控制煤电的污染成本低还是控制其他污染源更为合算,真正做到把好钢用到刀刃上。

        节能与环保是电力发展的永恒主题,而不断追求更清洁、更经济是企业进行节能环保的不竭动力。要保护企业自觉节能减排的积极性,更应鼓励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提高节能环保水平。政府和社会应当鼓励一切无费用或者低费用的污染控制技术和环保管理技术的发展,但要反对鞭打快牛的做法。

        3、要正确处理超低排放与资源节约、应对气候变化的关系

       从当前在实践中和一些指导文件中提出的超低排放的技术路线来看,主要是通过增加湿式电除尘器来降低烟尘排放浓度,烟气处理的整体工艺基本无改变。超低排放的效果更多是通过增加能耗、电耗、物耗的方式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因此,应对超低排放所产生的各种影响用全生命周期评价方法,对生产运行(如对电厂可靠性的影响可能带来的损失)、直接减少的污染和可能带来的二次污染(如湿式电除尘的污水)变化、物耗的增减、二氧化碳增减、环境质量变化等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决定超低排放的要求。

       4、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决策机制

       超低排放涉及到法规、政策、技术多个方面,涉及到大量的交叉学科知识,“超低”一词本身就说明靠直觉、靠常识、靠一般性工作远远是满足不了正确决策的要求。例如,从媒体报道看,不清楚火电污染控制法规、不清楚煤电和燃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内涵、不清楚污染源监测误差限的电力专家、环保专家是大量存在的,也说明了这一领域相关政策、技术分类已经很细。若不是专家熟悉的领域,德高望重的著名专家并不一定比普通人的看法更高,但对社会和决策产生的误导作用却大大超过常人。因此,在制定超低排放相关的法规、政策、规划、标准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各层次群体专家的意见并开展政策辩论;要防止被打着环保旗号的利益集团的专家所忽悠;要进行成本和体现环境本质属性的环境效益(环境质量改善)及经济效益分析;要紧绷法律之弦,遵照李克强总理最近又强调的对市场主体“法无禁止皆可为”,对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推进污染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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