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

2014-10-12 22:33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的要求,大力推进总量减排重点领域、重点措施、重点工程全面实施,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和减排任务,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统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立足点,以重点减排项目为依托,科学测算、合理分配,强化结构减排、细化工程减排、实化监管减排,明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重点任务、部门分工和保障措施,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二、主要目标

       全面完成国家与省政府签订的《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到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70.1万吨、20.39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93.3万吨、23.52万吨分别减少12.0%(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2.9%)、13.3%(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3.5%);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71.5万吨、109.9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83.9万吨、132.3万吨分别减少14.8%、16.9%;并完成年度减排目标和重点减排项目。

       三、主要措施和任务

      (一)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1、严格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区域污染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及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制定本地区年度减排计划,将减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部门协同推进减排工作的机制,推进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加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按年度对下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减排工作深入开展。其中,省环保厅牵头做好污染减排工作,并具体负责工业领域污染减排工作,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委等部门做好机动车减排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重点任务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推进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省经信委负责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省农业厅会同省环保厅负责农业源减排工作。在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下增设省减排工作办公室,减排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进一步加强部门统筹协调,负责领导小组涉及污染减排的日常工作。

        2、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定实施《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省政府每年组织对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广东省市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体系。严格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考核结果通不过的,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销省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并暂停安排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该地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对工作不力和职责不到位的地区或职能部门提出预警,对有关市或职能部门领导进行约谈,督促落实整改。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按年度进行表彰奖励,对“十二五”期间减排工作做出杰出贡献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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