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大力推进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
1、实施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控制,到2015年,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40.19万吨,比2010年减少13%。按年度分解落实淘汰“黄标车”任务,计划2012年淘汰全省1997年底前注册运营黄标车,合计3.55万辆,2013年淘汰全省2000年底前注册运营黄标车,合计9.14万辆,到2015年底前,全省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力争珠江三角洲地区淘汰全部“黄标车”。
2、提高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凡新购或申请跨地级以上市迁入的或者从省外申请迁入本省的机动车,必须符合迁入地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全省实施国家第Ⅳ阶段重型柴油车排放标准,力争2014年底前珠三角地区提前实施第Ⅴ阶段轻型汽油车排放标准。
3、提高车用油品标准。积极创造条件供应粤Ⅳ和Ⅴ车用成品油,2012年9月1日前珠江三角洲地区全面供应“粤Ⅳ”车用柴油,其他地区2013年7月1日前供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中
石化广东分公司、中石油广东分公司和省有关部门,及时确定我省不同阶段的成品油供应方案,并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出台我省不同阶段的车用成品油价格
政策。建立和完善车用燃油清净剂管理制度,加强油品供应级后的
市场监管,确保车用成品油达到相应标准。
4、加快淘汰“黄标车”。重点推进实施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的经济政策,合理制定机动车淘汰补贴标准,优先安排资金鼓励重型载货汽车、大型载客汽车等重点车型的淘汰,引导社会私家“黄标车”自愿提前淘汰。对满15年的运营车辆实行强制淘汰;对满10年不足15年的运营车辆,在一个检验周期内环保尾气检测三次不合格的予以淘汰,环保尾气检测合格的,鼓励其淘汰并给予一定的补贴;不满10年运营车辆可选择自愿淘汰并给与一定的补贴。
5、加强机动车管理。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安检和所有权变更等手续,交通
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营运许可,到2012年底前,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到2013年底前,全省各地级以上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均达到90%以上,其中拟淘汰黄标车必须发放环保标志。实施“黄标车”限行措施,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2012年底前,珠三角各地市(区)应制定完成本市(区)辖区内“黄标车”限行方案,2014年底前,珠三角地区中心城区和东莞、中山、珠海重点镇区要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其中广州、
深圳、佛山主城区内分别形成连片限行区域,广佛形成两市主城区连片限行区域。到2012年底,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地级以上市所在城市“黄标车”限行区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其他地区各地级以上市所在城市不低于15%,限行区面积应逐年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