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全文】

2014-10-13 12:06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六大工程,全面控制大气污染
四、实施六大工程,全面控制大气污染

(九)燃煤污染治理工程

推进四大燃气热电中心建设。对现有燃煤电厂实施清洁能源改造,2011年底前建成东南热电中心,替代国华北京热电分公司燃煤电厂;2012年底前建成西南热电中心和东北热电中心;2014年底前建成西北热电中心,替代京能热电公司、大唐北京高井电厂燃煤机组。

实施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工程。2015年底前,城六区基本实现无燃煤,加快推进20蒸吨以上及部分分散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工作,现有燃煤设施基本完成改造。远郊区县具备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条件的地区,燃煤锅炉逐步改用清洁能源,国家级与市级工业开发区、园区必须改用清洁能源供热;无管道天然气供应条件的地区,鼓励常年运行的燃煤设施改用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

开展低矮面源污染治理。东城区、西城区政府结合旧城改造,制定平房、简易楼居民采暖改用清洁能源方案,分年度组织实施,2014年底前完成改造。城乡结合部地区通过“城中村”改造和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使用清洁能源。远郊区县政府拆除新城集中供热中心覆盖区域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农村地区要推进生态创建活动,鼓励使用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减少小煤炉燃煤使用量,逐步禁止原煤散烧。

(十)机动车污染控制工程。

不断提高新车排放标准。2011年起新增公交车必须达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力争2012年对新增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配套供应相应标准的车用燃油。

继续淘汰老旧车辆。研究建立老旧机动车更新淘汰长效机制。2015年底前,力争淘汰全部黄标车及其他高排放老旧机动车共40万辆。

严格在用车排放监管。进一步扩大对黄标车限行范围,逐步对其他相对高排放车辆采取限制行驶措施。加强对外埠进京车辆管理,其高排放车辆按照本市有关限制行驶的规定执行。严格在用车排放定期检测管理,加强路检路查、入户抽查,促进在用车达标排放。

加强非道路柴油动力机械管理。完善非道路柴油动力机械管理法规体系,依法加强对其销售和使用环节监管。对非道路柴油动力机械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十一)重点污染行业治理工程

退出高污染企业和落后工艺。进一步整合水泥行业,关闭4家水泥生产企业。调整整合混凝土搅拌站和水泥构件厂,2012年底前,按照本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专项工作规划,压缩现有混凝土搅拌站产能规模;2015年底前,五环路以内混凝土搅拌站和水泥构件厂基本退出。2012年底前,关停建筑渣土烧结砖生产企业。调整搬迁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方化工厂、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鹿牌都市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市翔牌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逐步退出沥青防水卷材、冲天炉铸造、电石法制乙炔等高污染落后生产工艺和土砂石开采、平板玻璃等污染行业。关停工业开发区和园区以外规模以下的化工、石灰石膏、石材加工和砖瓦等生产企业。

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工业企业全面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在建材行业开展物料储运系统密闭化改造,控制粉尘污染;在石油化工、化学品制造、汽车制造、家具生产、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专项治理;北京燕山石化公司完成催化裂化再生烟气脱硫除尘治理,推进燃煤、燃石油焦锅炉改用清洁能源。保留的工业窑炉改用清洁能源。

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开展餐饮行业专项治理和检查,所有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均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建立有效运行机制,确保达标排放。加强对经营性小煤炉、露天烧烤等行为的执法检查,治理低空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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